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在代收电费过程中加价收取费用一案,已调查终结。你公司在转供电过程中,高于政府定价向商户收取电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拟责令你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并拟处以5万元罚款。
因无法通过你公司登记地址直接送达,且其他方式也未能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威市监告字〔2022〕155号),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该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本公告发布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