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威市监罚送告〔2023〕1号
威宁万鸿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年4月2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威市监处罚〔2022〕155号),因无法通过你公司登记住所直接送达,且采取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你公司在转供电过程中,高于政府定价向商户收取电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威市监处罚〔2022〕15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威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马宏宇
联系电话:0857-6226260
联系地址:
威宁县六桥街道渔市路1号
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