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共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委员会
总第3444期
 
关于威宁每日新闻
  • 出版时间:每周一、二、三、四、五
  • 投稿邮箱:wnbxw@163.com
  • 联系电话:0857-6226798
  • 地  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县委政府行政办公中心B区六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十二)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八百六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