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套取公款领刑五年
作者:刘兴 时间:2013-08-05 阅读:326
本报讯(通讯员 刘兴)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管新荣贪污一案,以犯贪污罪判处管新荣有期徒刑五年,涉案未退赔赃款20,103元继续追缴。
据了解,从2010年到2012年,被告人管新荣先后任炉山镇杏州村村委会主任、支部书记等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假借村民名义,冒领政府扶贫养羊资金32,500元,还将本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妻子评为危改D级补助对象,骗取危房改造资金20,000元。同时,在其任职期间为同村“五保”对象潘某某、邓某某办理五保金时,从二人存折上取走现金共7,490元占为己有。法院认为被告人管新荣利用职权之便,采用冒领、套取等方式,将公款占为已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管新荣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