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在用机动车全面实行排气污染检测的通告
作者: 时间:2013-09-02 阅读:204
为切实做好我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环保厅、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环通〔2008〕166号)、毕节地区环境保护局 毕节地区公安局 毕节地区物价局 毕节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及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毕地环发〔2011〕68号)和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9月1日起,对全县在用机动车全面实行排气污染检测,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县登记注册的所有在用机动车全面实行排气污染检测(摩托车和农用车暂不开展排气强制性检测)。对排气污染检测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发放环保检验分类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前,将查验机动车是否具有尾气检测报告书,凡没有尾气检测报告书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不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
二、自2013年9月1日起,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进行环保达标车型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注册登记。对已登记注册的新购机动车免予检验,由环保部门发放环保检验分类合格标志。
三、凡2013年9月1日前已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满一年的机动车辆,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到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补检,补检合格的,由环保部门发放环保检验分类合格标志。
四、2013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尚未进行初次审验,且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凭机动车行驶证及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到环保部门免费领取环保检验分类合格标志。
五、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和检测周期按照毕节地区环境保护局 毕节地区公安局 毕节地区物价局 毕节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及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毕地环发〔2011〕68号)规定执行。
六、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应当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内侧右上角,以便检查,标志副本随车携带。
七、2014年1月1日起,我县将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标管理执法检查,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车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八、我县具有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是威宁县兴鑫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威宁县草海镇鸭子塘村,联系电话:0857- 6659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