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反复纠缠侵权人“屈”当原告
作者:周远松 时间:2013-09-05 阅读:268
本报讯(通讯员 周远松) 侵权人以原告身份提出诉讼非常少见。但日前,县人民法院金钟法庭就受理并及时调处了这样一起案件,打破了人们通常认为只有受害者或者权利人才有权提起诉讼的司法常规。
此案由一起交通事故引发。2011年9月23日16时左右,原告喻某驾驶贵BK0517号小型轿车沿212省道由大湾往水城方向行驶。行至途中,因其操作不当,与对向行驶的岳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岳某、摩托车乘坐人王某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喻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先后在六盘水市人民医院和六盘水市妇幼儿童医院住院45天,喻某支付王某全部医药费21472.81元,其中第三人平安保险公司垫付3000元;岳某在六盘水市人民医院门诊观察10天,喻某支付岳某全部医药费2620.18元。喻某支付给二被告住院期间生活费3100元。王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喻某的贵BK0517号小型轿在第三人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额为30万元的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9月21日零时至2012年9月20日零时。受损摩托车经保险公司定损为1800元。
后因残疾赔偿金无票据等相关赔偿问题,王某及其家人长期纠缠喻某致其不能正常上班,喻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由其赔偿王某伤残赔偿金8290.7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3100元,误工费2250元,护理费2250元,伙食补助费135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600元;赔偿岳某精神抚慰金500元;并要求法院判决第三人在保险额内赔付给二被告。
庭审中,主审法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受害人伤残等级、住院时间等因素,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由第三人平安保险公司赔付被告王某伤残赔偿金8290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13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700元,伤残鉴定费600元,交通费36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赔付岳某摩托车定损费1800元,合计18100元。由喻某另行赔偿被告王某住院期间生活补助、精神抚慰金共计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