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失火烧毁房屋 庭前调解事了人和
作者:程汉 时间:2013-09-06 阅读:231
本报讯(通讯员 程汉) 日前,石门法庭调解一起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被告赔偿原告28000元,受损房屋由原告自行修复。
被告郑某租赁原告位于黑土河乡街上门面修理摩托车并出售汽油。2011年10月16日,被告因加油不慎引发火灾,导致原告熊某房屋受损。
受理此案后,法庭了解到双方对事故原因不存在争议,症结在于被告的孩子在火灾中被大面积烧伤,花去治疗费用20余万元,已债台高筑,无即时赔偿能力,建议双方在申请鉴定之前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对自己的疏忽引发火灾向原告诚恳道歉,并拿出小孩目前的照片请求原告给予一定的谅解,照片上小孩已面目全非,在场人无不为之动容。
法官结合情、理、法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工作,达成上述协议后,被告当场兑现了8000元,余款定偿还。原告主动免去被告房租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