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为助推“威宁试点”谱写新的篇章
作者:刘青松 时间:2013-11-14 阅读:265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是新阶段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农村贫困程度极深,发展不快、开发不力、开放不够是威宁最大的县情。2009年9月,党和国家领导人胡锦涛、温家宝、回良玉等对威宁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接着,威宁自治县被列为喀斯特地区扶贫开发综合治理试点县。从此,威宁经济社会的发展开启了新的征程。自威宁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人大的关心指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县的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县委“四五六七”的工作思路和全县工作大局,突出工作重点,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扎实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为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后发赶超、在全省超常规崛起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不断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努力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作出积极贡献。2010年2月3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施行。2011年1月13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施行。2012年3月29日,启动了《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修改工作,目前,已修改完成第11稿,并上报省人大民宗侨委组织专家论证,待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同时,按时完成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贵州省粮食安全条例(草案)》等44部法律法规的征求意见工作。通过扎实抓好民族立法工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依据,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监督工作取得新实效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本着“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的原则,坚持工作监督抓落实,法律监督抓规范,积极创新监督方式,不断增强监督实效,加大了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力度,为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不懈努力。
第一,加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力度,为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始终把民生问题、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作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不断创新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全县煤炭生产建设情况的报告》、《关于全县通村油路建设情况的报告》、《关于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情况的报告》等专项工作报告73个,形成了相应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并督促自治县人民政府抓好整改落实。
第二,加强法律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积极改进执法检查方式,将检查、调查与会议审议结合起来,上下联动,跟踪问效,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以来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等专项工作报告3个、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关于2012年以来刑事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等专项工作报告3个。认真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等10部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了合理的意见建议,督促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整改和落实。(下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