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天内结伙持刀抢劫五次 四未成年人最高被判七年
作者:周远松 时间:2012-04-19 阅读:357
十天内结伙持刀抢劫五次
四未成年人最高被判七年
本报讯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结伙持刀抢劫案, 何某等4名被告人被以抢劫罪判处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3000元—1000元不等的罚金。对其中只参与一次犯罪的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四未成年人最高被判七年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0月15日,何某(15岁)、罗某(17岁)、孔某(15岁)来到草海镇人民中路,持刀将被害人王某逼至岔馆子街巷道的院坝内,抢走现金50元及价值367元的中信手机一部。同月16日,何某、罗某、孔某在草海镇建设东路加油站旁持刀将被害人李某逼至一楼梯处,抢走现金200元及价值572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同月20日,三人持刀将被害人苏某逼至路边一墙角处,抢走其现金50元及价值2333元的E63诺基亚手机一部。数小时后,三人在草海镇建设东路毛织品厂对面的停车带上,持刀抢走出租车驾驶员卯某现金300元及275元的黑色直板手机一部。同月25日,三人及张某(16岁)在草海镇范家花园处持刀抢劫被害人陈某,陈某奋力反抗得以逃脱。数分钟后,四人又来到沿河路欧家巷处,准备再次实施抢劫,被在此处蹲守的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使用暴力,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四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故综合考虑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及参与的次数等因素,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罗某、孔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年、五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3000元—1000元不等的罚金。 (周远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