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作者: 时间:2014-03-11 阅读:182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陈兴林(身份证号:522427196609230010)自愿将其出租车(车牌号:贵FU7308)一辆的经营权(运营资格证编号:0807000097)及该车所有权一并转让给乙方张同琼(身份证号:522427197307192463)。特此声明。
兹有威宁县小海镇松山村永丰组柳月不慎遗失威宁县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就医结算凭证,编号:2014—2894,补助金额:肆仟捌佰肆拾壹圆叁角柒分(¥4841.37)。特声明作废。
20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