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养犬行为和 加强流浪犬管理的通告
作者: 时间:2014-03-21 阅读:261
为创建全国卫生县城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构造和谐威宁,打造良好的投资兴业环境和旅游观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将我县城区文明养犬和流浪犬管理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建城区内养犬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和重点管理,管理范围为:六桥办事处、海边办事处、陕桥办事处、五里岗办事处。其中旅游、商贸较为集中的西海村、星光村、海边村、银龙村、大洼塘村、下坝村、燕山村、燎原村等为重点管控区。根据现状对重管区内养犬行为分自然村落和住宅小区两类进行管理。
二、自然村落内犬类一律实行圈养,禁止散养流放于村落内。其中凡属于"幸福小镇"等乡村旅游规划发展区的,必须尽量杜绝养犬行为或严格控制养犬数量,禁止在院坝内圈养。
三、住宅小区内犬类一律实行圈养,禁止在城区遛烈性犬和放养犬类;禁止携犬进入商场、饭店、学校、医院、机关、车站、码头、体育馆、景区、广场以及管理单位禁止携犬进入的公共场所。
养犬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吠干扰他人,携犬出户采取栓犬绳等防止伤人的措施,定期携犬到畜牧管理部门进行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疫苗,不遗弃所养的犬。养犬人自养犬之日起10日内、幼犬出生后60日内,必须携犬到畜牧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和注射狂犬疫苗,领取标明有效期限的《家犬免疫证》,持《家犬免疫证》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缴纳卫生费。凭《家犬免疫证》和卫生费缴纳凭证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领取犬牌。
四、在自然村落和住宅小区放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对犬类不实行圈养、不按规定办理养犬手续或无人认领的流浪犬,由公安、畜牧和城市管理部门对放养的犬类和流浪犬予以捕杀。
五、军用、警用犬类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六、其他乡镇内的旅游景区或产业基地,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举报电话:110;12319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