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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31

关于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告

作者:   时间:2014-03-31 阅读:201


  依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条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28号)规定,为强化医疗机构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我局决定对2013年度全县《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效验的医疗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全县村卫生室按照威卫食药字(2013)352号文件<关于开展对全县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全面清理和重新申办实施方案>要求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