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作者: 时间:2014-06-03 阅读:216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王梦春 (身份证号:522427197809203222)自愿将其出租车(车牌号:贵FU7527)一辆的经营权(运营资格证编号:0807000091)及该车所有权一并转让给乙方张鹏 (身份证号:522427198901120037)。特此声明。
■兹有威宁县鑫达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7097000171601,编号:7010—00466645)及机构信用代码证(证号:G10520526000171604)。特声明作废。
■兹有威宁县草海镇国平电器经营部不慎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证号:522427600161732(1—I))及税务登记证((正本)证号:430521198108200289),法人代表(经营人):周艳平。特声明作废。
■兹有威宁县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王恩光不慎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证号:522427000736。特声明作废。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