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加强药品市场监管
作者:通讯员 胡雍辉 时间:2014-07-04 阅读:176
本报讯(通讯员 胡雍辉) 日前,笔者在人社局了解到,该局医疗待遇稽查大队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所、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规定,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承诺书,加强药品市场监管。
据了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必须禁止摆放和销售除国药准字号、中药饮片、国食健字号、卫食健字号、医疗器械和消字号产品以外的物品。
新申请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符合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方可批准为定点零售药店。
已经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本着自愿原则限期整改,在限期整改时间内按照禁止摆放和销售范围的规定清理,并作出书面承诺,整改结束后于7月11日前进行一次专项行动检查,整改期间出现不愿意进行整改的、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未在整改期限内上报书面承诺的,将取消其定点资格。
各类定点零售药店若出现违反规定的,将其除取消定点资格外,还将从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批准该药店为定点零售药店。
定点零售药店整改后,医疗待遇稽查大队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经调查核实违反规定的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