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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8

威宁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贵州省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07-28 阅读:474


 各有关单位:
  根据黔人社厅发【2014】10号文件《关于调整2014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和黔人社厅发【2014】11号文件《关于发布2014年贵州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精神,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现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公布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
  (一)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
  1、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每月1250元;二类区:每月1100元;三类区:每月1000元。(注:威宁县属于三类地区。)
  2、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每小时13元;二类区:每小时12元;三类区:每小时11元。(注:威宁县属于三类地区。)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14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
  企业平均工资增长指导线为:基准线为12%、上线为15.2%、下线为2.7%。
  (二)适用范围
  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包括中央在黔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分配。
  (三)指导意见
  1、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本企业上年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基本等同的,工资增长幅度,可按基准线确定。
  2、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但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70%的企业,可按基准线至上线区间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3、经济效益较好,但其上年度工资水平已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应按低于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4、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和亏损企业,可参照下线增长工资。亏损严重且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其工资可以不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各类企业在安排职工年度工资调整时,应参照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同行业工资水平、物价水平和人工成本信息,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61号)的要求,与职工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完善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企业在确定工资增长时,应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岗位职工工资水平。同时,要妥善处理、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及收入比例,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的工资也不得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