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维权:何去何从?
作者:通讯员 周礼雄 袁道芳 时间:2014-08-05 阅读:217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完善,以及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加强,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得到了有效的制约和规范,刑讯逼供、徇私枉法、胡乱执法等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大大减少。但是,随着公安执法任务不断增加、执法环境日益复杂,在“仇警”等心理支配下,受利益驱使,执法对象诬告陷害、上访投诉等侵害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案(事)件时有发生,民警维权,已逐渐成为一个时尚而又沉重的话题。
2014年6月25日晚8时左右,威宁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巡逻民警巡至渔市路时,听到草海码头方向有打闹声。就立即奔向现场,将参与打架的杨某、赵某当场控制,带至威昭派出所进行处理。几分钟后,杨某和赵某的家人分别赶到派出所进行闹事,并多次到公安局纪委反映,声称自己的孩子没有参与打架,只是路过那里,就被巡逻民警拳打脚踢后带到了派出所,要求巡逻民警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及相关损失费用。纪委通过走访学校,访问当事人,查看监控录像,调取执法记录仪等途径,用事实证明了民警执法的公正性。
而这只是民警被诬告投诉的一个缩影。
不少基层的民警反映,社会上部分人觉得警察“威风”、“有特权”,但实际上由于工作负荷过大、执法权益屡遭侵犯,经常有苦难言。出警时被辱骂、被殴打、被投诉举报的现象时有发生。
☆☆现状:民警动不动就被人告了
“警察的纪律要求我们在处理案(事)件时,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这是广大民警在接警处警过程中形成的铁性共识与绝对真理。
而与之相对应的是现实生活中,部分群众的维权意识和守法意识没有同步提高,而是反差增大。不仅守法意识淡薄,反而存在“法不治众”的侥幸心理,甚至将公安民警的文明执法视为软弱可欺,心中稍有不满就四处投诉告状,举报信满天飞。
2013年3月30日21时44分,秀水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秀水乡贵烟新村滑冰场门口有人打架,有人被打伤,接警后,秀水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联系秀水卫生院抢救伤者,并安排2名民警看护伤者,却遭到了其家属禄某的举报,理由是出警速度慢,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 “我们接到报警电话的时间为3月30日21时44分,到达现场时间为21时48分,我就搞不懂我们出警怎么慢了?”面对笔者,该所所长说出了心中的苦闷。
“民警怕告,派出所怕告,上面领导也怕告,每天十分小心谨慎也防不胜防啊!被告了,不仅民警本人要接受调查,只要有信访,派出所年终目标考核也要被扣分,基层单位荣誉就要受损。所以有时候再有理也只能把委屈咽到肚里。”一位派出所所长向笔者坦言。
☆☆问题:民警维权工作调查取证难
“被群众投诉举报时,你将采取什么措施?”“接受上级部门的调查”。在被笔者问及的民警中,答案唯有一个。
民警们说,接受上级部门的调查是想让单位证明自己的清白。可是上级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后,往往由于取证不足,无法还原事实的真相,最终只有自己苦捱了。
一位从警二十余年的老民警向笔者讲,这种情况出现的关键因素是民警自己给自己取证难。作为一个执法者被投诉举报了,往往受偏见的影响。即使有法律条文摆在那里也不好办,你也只能忍气吞声。
“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现在群众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心中稍有不满动辄就投诉告状我们的民警。而在对民警的维权工作中,由于调查取证难度大,往往不能证明我们民警的清白。”说到民警维权工作,该局纪委书记呈现出庄重和严肃。
☆☆思考:警察的权益谁来维护?
尽管人民警察在警务保障上有《人民警察法》赋予的许多职权,不仅可以对不法行为人采取各种强制措施,而且在紧急情况下可使用警具、警械和武器,在遇到暴力抗法袭警时,《刑法》也有相关的惩罚规定;遇到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索赔。
而事实上,尚无专门法律和专门机构来帮助民警维权,民警维权工作仅停留在公安机关自己帮自己人说话的层面上,很多时候,避免不了公安机关既当指挥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事实。
近年来,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监督机制日益完善,在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方面狠下功夫,服务百姓标竿见影,日益受到老百姓的称赞。但警察首先是公民,其名誉权、人身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如果民警维权工作得不到妥善处置和预防,不仅会影响公安民警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归属感以及对组织的信赖,更会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权威性和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