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4-08-19

不动产登记建统一平台,对信息保密

作者: 时间:2014-08-19 阅读:19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不动产登记建统一平台,对信息保密

  据新华社北京8月15日电(记者 王立彬)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15日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并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国务院法制办介绍,征求意见稿根据201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精神,主要遵循4条原则:一是整合职责,二是物权稳定,三是方便群众,四是严格管理。
  本着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允许申请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单方提出登记申请,在登记机构登记前还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二是要求登记机构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为申请人提供便利。三是严格受理期限,要求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当场受理;登记机构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的,视为符合受理条件。四是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为加强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二是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三是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四是对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使用进行规范。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保护公民权利,而非行政权力
 
  公众期待已久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15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分两条,第一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强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第二条为不动产登记“下定义”,即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都系于权利保护。这是一种保护公民权利的行为,而不是行政权力行为,这点开宗明义,比任何技术性细节都重要。
  不动产登记的是权利,保护的是权利,目的是登记、确认、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的不动产权利。为此,不动产登记必须以不动产权利所有人方便为方便,要方便群众申请登记,简化企业登记手续,同时保持不动产登记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改变而受到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对农、林、水、土、住等部门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合,不是推倒重来、另起炉灶。
  不动产登记的是权利,保护的是权利,就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坚决把这项工作整体性纳入简政放权历史进程,绝不允许“变形”为新的行政审批权力。按国际通行规则,不动产涉及交易、转让、遗赠等法律行为时才必须登记,不交易时可以不登记。而当不动产所有人主动申请时,又必须提供这项登记服务。不能进行登记的,也必须给出理由。不动产登记要强调的是公共服务性,而不是行政强制性。 
  不动产登记的是权利,保护的是权利,保护权利人信息安全是当然之义。条例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当下,关于“不动产登记反腐”的民意期待高涨,但不动产登记法律目标是权利保护,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必须依法,有关国家机关的相关查询也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依。同时,一定要按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相关法律该改的改、该立的立,公务员财产公示等法律法规应适时出台,不能让条例的小马拉大车。
  在社会对“房叔房婶”束手无策的同时,大家又面临从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到住房等个人信息“无密可保”尴尬局面。因此,“以房查人”控制不好很可能成为一柄双刃剑。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对此,在有法可依之后,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