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4-09-19

威宁自治县“整脏治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关于开展城区市容市貌综合整治的通告

作者: 时间:2014-09-19 阅读:182


   为切实解决城区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整脏治乱领导小组决定对城区环境进行集中综合整治。现将整治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广场、农贸市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及建筑物立面和临街门面。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流动摊点。经营蔬菜、水果、干果的摊点必需进入农贸市场经营;经营杂货、肉类、洋芋、烧烤的临时摊点,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人行道、天桥、广场等公共场所实施经营行为;严禁各类流动商贩沿街叫卖;城区主干道两侧及广场周边严禁设置夜市烧烤摊点;其它地方经批准的各夜市烧烤经营业主必须按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并随时保持摊区整洁卫生,不按要求经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予以取缔。
  (二)整治城区主建筑物立面形象和依附于公共设施上的管线、宣传广告。城区范围内擅自设置的不规范宣传广告和污秽破损或有碍市容观瞻的各类广告牌、店面招牌、指示牌、横条幅等,业主必须自行整修或清理拆除;严禁跨街悬挂横幅标语,对经批准但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务必在相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规范到位;依附于公共设施上的各种管线,管理单位必须做到不杂乱和无安全隐患。
  (三)整治临街经营店铺门面环境。城区主次干道两侧沿街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落实 “门前三包”责任制,所有商品一律店内经营,严禁超出商场、门店外墙经营;各经营业主应当自行配置垃圾和污水容器,严禁向街道乱倒垃圾、泼污水;严禁在行道树上晾晒衣物;严禁占用人行道从事修理、清洗、维修、装饰、堆放杂物等经营活动。
  (四)整治城区交通秩序,严厉查处乱停乱放。机动车辆要按划定的停车位顺向停放,严禁在城区人行道和车行道乱停乱放、装卸货物、揽客卸客;严禁客运车、公交车、出租车内的人员向外抛掷物品;严禁各类客运车辆随意停靠;严禁畜力车辆进入城区;严禁非机动车逆行;严禁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和无序摆放。
  (五)整治建筑施工运输和施工扬尘污染。城区各建设工地要规范作业,完善建筑工地出口处的冲洗设施,做到车辆冲洗后再出场;建筑渣土、材料按规定时间、线路实行密闭运输;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封锁城区道路或人行道进行施工作业或在城区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搅拌混凝土行为;未经许可,城区单位、居民不得私自搭建影响市容市貌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
  (六)整治农贸市场。城区所有农贸市场必需做到划行规市,保持市场范围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城北农贸市场、开发区农贸市场严禁购货车辆进入,城区所有农贸市场必须吸收并容纳流动果蔬摊点入市。
  (七)整治噪声污染。所有从事休闲娱乐、生产经营、建筑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觉控制声响,不得影响周围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
  (八)规范城区犬类饲养管理。新老城区和重管区内的犬类饲养严格按照《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养犬行为和加强流浪犬管理的通告》执行。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严处重罚。对聚众闹事、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