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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2

关于严格治理“六乱”的通告

作者: 时间:2014-09-22 阅读:199


 威宁自治县“整脏治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严格治理“六乱”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和清洁卫生的生活环境,针对我县城区乱丢(扔)、乱倒、乱吐、乱贴(画)、乱停、乱放(以下简称“六乱”)等突出问题,并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一、县城区范围内(含河道、广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主次街道等,下同)严禁乱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须用塑料袋封装,按规定时间、地点投放。违者将由县城管局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禁在县城区和建制镇、街道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场地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及其它废弃物,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车辆内向城市街道吐痰和抛弃废弃物,违者将由县城管局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和个人发布信息应到指定的公共信息栏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在县城区和建制镇、街道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它设施上张贴、悬挂、刻划、喷涂经营性张贴物和各类有碍市容的字、画等野广告,违者将由县城管局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禁单位和个人将车辆停放在县城区范围内的人行道上,违者将由县城管局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其它车辆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人行道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严禁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占用县城区范围内的人行道和车行道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违者将由县城管局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并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严禁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占用县城区的城市道路、人行天桥等设摊经营和兜售物品,违者将由县城管局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针对以上行为,县城管局在执行公务时,相对人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以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