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威宁自治县民族关系的和谐要素
作者: 时间:2014-10-22 阅读:305
探析威宁自治县民族关系的和谐要素
穆春林[1]
摘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威宁自治县)2013年末有人口1454357人,少数民族人口344748人,占总人口的23.7%,是我国由三个自治民族组成的五个民族自治县之一,是贵州省唯一由三个自治民族组成的自治县,历史以来,各民族在威宁自治县境内共生繁衍,缔造了丰富的地方文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民族生态环境,其间维系这种生态平衡的和谐要素,是开展民族工作和进行民族研究宝贵的文化财富,因此对威宁自治县民族关系和谐要素的探讨,在当前和今后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威宁自治县;民族关系;和谐要素
“民族关系是具有特定内涵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是民族发展过程中相关民族之间的相互交往、联系、作用和影响的关系,是双向的、动态的”[2],“民族关系的核心问题或中心问题是民族利益、民族权利和民族发展”[3],这是民族关系的基本内含,对于我国民族关系的研究,著述丰硕,如金炳镐教授的《民族关系理论通论》、杨昌儒教授的《贵州民族关系的构建》、侯绍庄、史继忠、翁家烈教授的《贵州古代民族关系史》,等等,在此不再赘述,但笔者认为,学界对威宁自治县民族关系的研究,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威宁自治县6298.73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上世代居住着汉、彝、回、苗、布依等民族1454357人,少数民族人口344748人,占总人口的23.7%,这里的民族问题自然是全国民族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对威宁自治县民族关系研究的专著及其他成果还不多,因此笔者试图对威宁自治县的民族关系进行学理探析,以期能抛砖引玉。
一、威宁自治县民族生态概况
威宁自治县成立于1954年11月11日,是我国较早成立的民族自治地方之一,地处乌蒙山腹地,东北与赫章县相连,东南与六盘水市毗邻,北、西、南分别与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鲁甸县、会泽县、宣威市接壤,与云南省界主要以牛栏江、可渡河水系相隔,威宁自治县城距毕节市125公里,距六盘水市76公里,距昭通市122公里,距宣威市174公里,是贵州的西大门,全县总面积6298.73平方公里,境内平均海拔2200米,辖3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628个村(居),世居着汉、彝、回、苗、布依等民族。据威宁自治县2013年统计年鉴显示, 2013年年末总人口为1454357人,其中农业人口1394006人,占总人口的95.9%,非农业人口60351人,占总人口的4.1%;在民族人口情况统计中,汉族1109609人,占总人口的76.3%,少数民族人口344748人,占总人口的23.7%;在少数民族人口中,彝族126895人,占总人口的8.7%,占少数民族人口的36.8%,回族117230人,占总人口的8.1%,占少数民族人口的34%,苗族79416人,占总人口的5.5%,占少数民族人口的23%,布依族10851人,占总人口的0.7%,占少数民族人口的3.2%,其他少数民族人口10356人,占总人口的0.7%,占少数民族人口的3%。
二、共同的历史民族区——民族关系和谐要素的积淀
历史上,威宁各民族先民先后徙居于今威宁自治县辖区,历经历代中央王朝和地方政权统属,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互相渗透、涵化,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地域文化特征,夷汉互化,夷夷互化,形成了共同的“历史民族区”,发展至今,辖区居民均以地域文化认同为背景而以“威宁人”自称,外界也以“威宁人”为他称并通过此文化称谓来初步认识和了解威宁的民族和文化,这样的地域文化既传承了各民族既有的历史文化和民族个性,又发展并增加了不同民族间的共同文化元素,体现了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大家庭文化的多样性和一致性,和而不同,各民族互利互惠,互动发展,呈现出“三个离不开”的和谐景象。
1.民族社会形态的一致性——各民族社会存在的一致性决定社会意识的一致性
威宁辖区各民族自秦朝起便统属于不同时期的封建中央王朝,历经了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在社会形态上有同一性。
“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收夜郞地,置夜郞、汉阳(含今威宁)二县”,“元始祖至元十年(1273年),元军由大理开进,乌撒内附”,“康熙三年(1664年)三月,水西安坤反清,乌撒随之起兵”,“康熙五年(1666年)二月初一,改乌撒土府为威宁府,隶贵州省”,“民国2年(1913年),改威宁州为威宁县(一等县),下辖十里”,“1950年2月1日,中共威宁县委、县人民政府成立 ” ,[4]1954年11月11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成立。
据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学理论,决定人类社会形态的关键因素是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从公元前221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长达2000多年的历史沿革中,威宁自治县各民族先民直接或间接地受治于封建朝廷,束缚于封建社会形态,共同的制度文化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牵引着各民族先民的权利和利益,形成了中央与地方、中心与边缘、管理与服从等族群性的、亦是地域性的文化共识和针对封建朝廷的阶级认同,形成了在政治制度和社会形态上的认同和遵从。
以生产力为核心的社会形态的一致性,决定了各民族在意识形态、在生产关系上的一致性,即各民族的权利和利益因社会形态的共性而趋向一致,此为威宁民族关系和谐要素的社会形态基础,可以这样表述:社会形态的一致性==> 生产力的一致性==> 经济基础的一致性==> 社会存在的一致性===> 社会意识的一致性。
对于威宁辖区各民族曾存在社会形态发展差异的现象,笔者认为可作如下解释:
在威宁历史上,汉族无论是拓荒屯田的移民还是从军戍边的兵卒,无论是政策性的人力资源调配还是军事攻防举措的军屯,他们都无疑是农耕文化的较早执行者和传播者,是封建社会生产方式的代表,自然较早地隶属于封建社会形态,并长期维护着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彝族至解放前尚存在奴隶制残余,在历史上曾建立过地方政权,但这些政权互不统属,更多的是以邦国互助的形式进行联动,没有颠覆封建王朝的统治,也就没有使奴隶社会形态的生产方式成为社会主流,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封建社会形态的主导地位。回族自元、明、清时期陆续迁入威宁,其中相当部分是封建王朝的随军人员,且回族是一个兼容性很强的民族,因此较早地接受了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苗族是一个迁徙的民族,因社会历史原因,迁入威宁后占有的生产资料相对较少,亦未对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造成根本性的改变。所以从公元前221年至1949年,威宁辖区各族人民共同置身于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处于封建社会形态。
2.宗教信仰——各民族在宗教情节上心理交织
威宁各民族均有自己的宗教信仰,除回族全民信仰伊斯兰教外,其他各民族信仰原始宗教或佛教、道教、基督教,印证了“没有不信仰宗教的民族和没有无民族的宗教”之说。在信仰文化上的同类化思想即都是信仰宗教的民族的界定,一是促进了各民族的类化意识,即表现为求助神灵调适心理的“同病相怜”意识;二是促进了信仰文化在异同中的比较,形成了文化自觉,在认识自身、珍爱自己的同时,由此及彼,更加尊重异己的信仰和文化,如各族同胞都尊重彝族同胞的祖灵崇拜、毕摩文化、族称禁忌;尊重回族群众的餐饮禁忌、“五功”习俗,尊重苗族同胞的狩猎习俗、鬼魂观念,等等,对信仰文化的尊重类及对整个族群的尊重,催生了和谐的民族关系。
3.民族发展的过程——地域性凝聚了民族性
“民族关系的核心问题或中心问题是民族利益、民族权利和民族发展”,威宁自治县各族人民在历史长河中,为了争取生存空间,为了巩固和发展本民族的权利和利益,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彝族在家支制度基础上建立的地方政权体系,使得威宁辖区各族人民在社会结构中各得其所,各司其职,这是在山高路远的“化外之地”,对中央政权间接管理鞭长莫及、尾大不调的弊端进行必要和有益弥补所必须的,一是使辖区各族人民较早地融入了国家政权体系,初具了国家、阶级和民族的观念,为适应全国性、普世性的制度文化奠定了过度的基础,从而储备了由奴隶制向土司制甚至向社会主义制度革新的政治条件;二是因地方政权具有内聚性和防御性,自然就保护了辖区族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了地方的社会稳定;三是这样的地方政权,在当时解决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问题,让各族先民心有所系、居有所寄,而不至于徙居不定而流离失所。
回族擅长经商,商品意识强,自元代以来,移居威宁的回族同胞便带动了当地物资的流通,在当时交通和信息闭塞的威宁山区,在封建社会形态的生产模式下,经商者的介入,无疑促进了威宁本土与外界的物资集散和信息流通,为当地各族人民带来生产生活上的便利,加速了威宁各族人民商品意识的觉醒,进而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多元发展,且回族的伊斯兰教文化体系,增加了地方文化的多元与丰富。
苗族勤劳智慧的品质和顽强奋勇的精神,使得威宁在发展过程中增加了强劲的建设力量,同时其纯朴的民风和助人为乐的个性,更是推动了威宁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
总体上,威宁各族人民主观上为自己的权益谋发展的同时,客观上为整个生存区域的发展作出了不可抹灭的贡献,某一民族权益的巩固和发展,均必须建立在整个民族共生空间的协调发展之上,和则共存共荣,离则肢解溃败,因此,各民族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兼顾民族个性与地方共性的统一,地域性凝聚了民族性,孕育了民族关系的内在协调性。
三、共同的经济文化类型——生存空间决定了共同的生活样式
威宁自治县自然生态环境独具特色。首先,威宁自治县平均海拔2200米,是贵州海拔最高的县,且辖区土地切割严重,最低海拔云贵桥头1200米,最高海拔观风海平箐梁子2879.6米,在2200米的高地上呈现出沟壑纵横、山高路陡、一山有四季、十里不同天的自然气候风貌;其次,威宁大部分地界与云南省以河流峡谷相隔,修路架桥难度极大,至今犹存的连通云贵高原的古驿道在威宁金斗乡悬崖凿壁而修,足可以感触交通之艰险,威宁距周边城市距离较远,均在70公里以上,且周边地区多是欠发达地区,对威宁的辐射带动作用自然就不明显,相反形成了威宁与外界直接流通的“包围圈”;第三,威宁国土面积6298.73平方公里,是贵州面积最大的县,2013年年末总人口为1454357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95.9%,是贵州的人口大县,但因地势落差和切割严重,辖区居民点自然分划为若干个独立单元,土地贫瘠,广种薄收,至今仍然是国家级贫困县,城镇化率仅为31.89%,尚未形成连片聚居的格局,各民族仍然以大杂居、小聚居为特征。
综合分析威宁的自然生态环境,威宁各族人民的基本生计方式以山地耕牧型为主,辖区内部居民点的单元划分,有利于保存各民族的文化个性,但整个县域与外界的封闭格局,又增强了辖区不同民族的共同内聚性,人总是生活在信息流之中,必需交流和沟通,自然生态环境限制了他们与县域外界的交流,却迫使他们加强了辖区内部的交流,或是生产技能方面、或是文化艺术方面、或是宗教信仰方面,出现了同一生产技术的普遍掌握、同一民间文化的普遍接纳、同一宗教的大范围信仰、同一发展平台的共同利用等文化事项,互相借用、互相涵化,共同变迁,酿就了共同的经济文化类型,形成了共同的文化选择,在意识形态上达成了共识,为和谐的民族关系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和意识基础。
三、民族区域自治——多元一体的中化民族文化牵引着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
威宁自治县有彝族、回族、苗族三个自治民族,另有一个布依族民族乡,是贵州省唯一由三个自治民族组成的民族自治地方,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有其特殊性。辖区各民族在此和谐相处,并保持着一定的发展增速,使威宁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各项事业顺利推进,这是与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工作政策密不可分的。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1954年成立以来,就享受着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惠泽。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2年颁布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均对民族地方的民族关系进行了阐释和强调,并指明了实现民族关系和谐的有效途径。威宁自治县正是在这样的政策指导下实现了稳步发展,民族关系也在发展过程中实现了良性互动、和谐发展,从下表可以管窥威宁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逐年推进的情况:
|
年份
|
年末总人口(万人)
|
少数民族人口(万人)
|
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亿元)
|
财政总收入(万元)
|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
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万元)
|
肉类总产量
(吨)
|
公路通车里程(公里)
|
|
1987
|
82.3
|
20.4
|
2.6
|
0.2
|
1124.7
|
174
|
1282
|
28594
|
1277
|
|
1992
|
91.2
|
22.2
|
4.6
|
0.4
|
3117.5
|
329
|
3320
|
30569
|
631.1
|
|
1997
|
96.7
|
24.6
|
12.2
|
0.4
|
11295
|
1091
|
12856
|
31296
|
974.3
|
|
2002
|
107.7
|
27.1
|
18.7
|
5.1
|
12800
|
1326
|
38518
|
40188
|
1747
|
|
2007
|
120.4
|
29.6
|
35.5
|
8.6
|
35175
|
2101
|
121662
|
65228
|
3334
|
|
2013
|
145.4
|
34.5
|
123.7
|
186.6
|
176156
|
5796
|
688891
|
78419
|
5200
|
根据费孝通先生“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各民族不仅具有其标志性特征,得以区别于其他民族,是多元的,而且也具有共性,即在更高层次和意义上的中华民族的共性,是一体的,个性丰富了共性,“多元”丰富了“一体”的内涵,“一体”保障了“多元”的繁衍空间和土壤,汇集并壮大了多元的文化张力,使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得以长足发展。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与实践,蕴含了这一原理,对民族地方因地制宜地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而在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过程中,紧紧围绕着民族的利益、权利和发展问题开展工作。
威宁自治县历届党委、政府在上级的领导下扎实有效地开展了民族工作,充分保障并发展着辖区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如在村以上干部队伍中根据民族比例调配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中选配相当名额的代表;针对不同的民族聚居区制定了不同的扶贫开发措施,2012年至今开展了县、乡、村和部门参与式扶贫发展规划677个,全县贫困人口从1985年的73.3万人下降到2013年的22.4万人;每年“彝族年”、苗族“花山节”、回族“开斋节”全县均放假一天,每年均开展民族团结杯篮球比赛,开展丰富多彩的、各民族参与的文化活动,挖掘、保护、传承、开发各民族的文化等等,促进了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是以取得了丰硕成果。
四、正确看待民族成员矛盾与民族矛盾的区别是理解威宁民族关系和谐的关键
威宁各民族人民的关系是和谐的,但不排除民族个别成员之间发生权益上的冲突和矛盾,但这些矛盾和冲突,只是发生在民族的个别成员之间而非发生在民族群体之间,是短暂地发生而非历史性地存在,是发生在某一具体问题上而非发生在某个领域,因此不属于民族矛盾。清康熙三年(1664年),水西安坤反清,乌撒起兵响应,属于中央政权统治阶级与地方政权领导阶层的权益分争,而不是整个民族成员的整体意志和主动行为,且起兵反清的成员和清廷兵卒也非纯是某一民族,而是各族人民共同参与,因此也不属于民族矛盾而是阶级矛盾,体现出的是被统治阶级为了自由和权利团结一致,顽强抗争。在现实生活中,威宁各族人民在诸多领域表现出了民族关系和谐的现象,如在婚姻关系上,存在汉族与少数民族间的通婚,彝族与回族、彝族与苗族、回族与苗族等少数民族之间的婚姻个体逐渐增加;在语言流通方面,在彝族较为集中的雪山镇、板底乡,许多汉族、苗族同胞都能使用彝语交流,在新发布依族乡,许多彝族、汉族都会说布依语,在苗族较为集中的龙街镇、大街乡,许多汉族、彝族都会说苗语,在整个威宁辖区,当地的汉语方言则是所有民族通用的交际语言;在市场经济领域,当地的农村集市成为各民族交换商品的重要场所,随行就市,自由买卖,互通有无、互济余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引着威宁各族人民的前进方向。总之,威宁自治县各族人民正在“两个共同”的方针指导下谋求新发展、建设新农村、共圆中国梦。
结束语
威宁自治县的民族关系是和谐的,这种和谐的民族关系,有其社会历史的渊源,也有自然生态环境的模塑,更是得益于社会主义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惠泽,探析威宁自治县民族关系的和谐要素,有助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决策参考
[1]作者简介:穆春林(1976—),男,彝族,迤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金炳镐.民族理论通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195.
[1]金炳镐.民族关系理论通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229.
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志编纂委员会【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5—12.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
[2]金炳镐.民族理论通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
[3]、金炳镐.民族关系理论通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
[4]金炳镐.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第一、二编)【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
[5]杨昌儒.民族政策学【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98.
[6]杨昌儒.贵州民族关系的构建【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8.
[7]侯绍庄、史继忠、翁家烈.贵州古代民族关系史【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91.
[8]刘砺.毕节回族文化[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7.
[9]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志编纂委员会【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