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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9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的通告

作者: 时间:2014-11-29 阅读:220


   为维护我县客运市场秩序,保护合法营运车辆的合法权益和广大乘客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机动车指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或者超出许可营运范围,擅自从事道路客运或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车辆。
  二、禁止未取得营运资格的机动车辆从事载客营运。取得营运资格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客运许可范围从事载客营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营运活动提供条件。
  三、禁止伪造、变造、冒用营运车辆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冒用营运车辆号牌、行驶证件。
  四、对非法营运的机动车辆,一律依法扣押或者中止运行;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予以拍卖或者报废。
  五、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的,一经查实,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六、非城市客运车辆不得安装顶灯、计价器、服务标志(识)等城市客运配套设施,否则,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七、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一经查实,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车辆;执法人员存在滥用职权或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欢迎广大民众举报非法从事道路营运或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的行为,举报电话:6229933。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