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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7

县纪委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七措施”强化农口项目资金监管

作者:周炳武 时间:2015-01-07 阅读:284


   本报讯(通讯员 周炳武) 去年以来,自治县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立足自身职责及农口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通过“七项措施”,切实加强对农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2014年,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和联系部门共统计上报涉农项目93个,备案涉农资金9.07亿元。有效遏制了截留、挪用、挤占、套取甚至贪污、私分涉农项目资金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了农口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和安全运行。
  督促负责和联系部门健全农口资金管理责任机制。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督促农口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农口资金管理工作责任机制,明确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该项目资金第一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农口的项目资金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责、对农口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资金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督促负责和联系部门加强涉农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对农口项目的公示进行全程督促,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资金下达后15日内,通过涉农资金网站、政务、村务公开栏及项目点进行全面公示,将涉农资金的项目名称、来源、数量、实施内容、补助资金额度、补助、救助范围和标准等公开发布,并召开项目区群众会议等有效方式向群众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强化项目单位资金管理备案制度。要求农口部门凡项目资金下达实施单位15日内,项目单位必须报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报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项目实施合同、项目法人、项目资料管理员的相关信息等,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并及时对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同时,项目实施单位每季度要向纪工委监察分局报一次项目进度,以便于纪工委监察分局如实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确保资金使用高效安全,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规范涉农项目资金支付报账制度。要求农口涉农资金实施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项目资金支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启动情况和实施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请拨项目首付资金,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签批意见,首付资金一般为项目资金的30—50%,剩余的项目资金按程序请拨。同时,对涉农专项资金支出的原始凭证进行严格管理,严禁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结算。另外还会同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商定同意后,可扣留工程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10%的项目资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主管部门和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签署的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
  强化对农口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管。督促相关单位,严格项目管理。工程类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招标,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但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对于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后自行采购(原则上1年内同类采购项目分散采购不得超过二次)。货物类达到公开招投标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类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未达到招投标限额标准但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对于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后自行采购(原则上1年类采购项目分散采购不得超过两次)。服务类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未达到招投标限额标准但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后自行采购(原则上1年内同类项目分散采购不得超过两次)。
  强化对农口项目库的监管工作。督促农口项目主管部门建立项目库,凡申报的项目,一般都要在储备的项目库中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储备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根据情况,可采取与百姓等座谈等形势,从多角度了解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项目区群众意愿,从而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供项目建设单位参考。
  落实农口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责任追究制。对各类涉农专项合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开展综合检查不少于4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对项目实施单位未将涉农资金进行公示,或不报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套取、贪污、私分涉农专项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及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确保了农口项目资金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