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房产证哪儿去了?
作者:龙胜 李欢/文 杨文斌/图 时间:2015-01-12 阅读:1404
核心提示:房产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是指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此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近年来,随着威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来自全国各地的多家房地产公司陆续入驻威宁购买土地,修建高楼。当地群众纷纷前往购买,选择自己满意的房子作为“居所”或“商用”。然而,当许多人不惜重金装修入住新房之后才意识到,房开商为何迟迟不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呢?我们的房产证究竟哪儿去了呀?

威宁某商品房住宅小区(2013年2月22日摄)。

草海商贸城外联部主管向记者展示证件样本

滨海一号业主挂出的维权标语

在威宁县城某在建商品房售楼部里,工作人员在向顾客推销房子(2013年2月22日摄)。

购房者在威宁县城一商品房售楼部咨询(2013年2月22日摄)

房产证办理的“蜗牛速度”(图片来源网络)

威宁某商品房住宅小区(2013年2月22日摄)。

草海商贸城外联部主管向记者展示证件样本

滨海一号业主挂出的维权标语

在威宁县城某在建商品房售楼部里,工作人员在向顾客推销房子(2013年2月22日摄)。

购房者在威宁县城一商品房售楼部咨询(2013年2月22日摄)

房产证办理的“蜗牛速度”(图片来源网络)
购房者:花30余万元买一套“黑房”?
1月6日下午,记者路过位于草海火车站旁边的滨海一号小区,30余层的高楼直插云霄,然而就在高楼中间,两条 刺眼的横幅从业主的窗户上直垂下来,上面写着“滨海一号至今未达到交房条件,欺骗百姓入住且拒付两年违约金。”另一条则写着“滨海一号属黑房,请勿购买,以免上当受骗”的字样。
家住滨海一号的刘女士告诉记者,因为考虑到以后孩子上学方便,她们夫妻虽然在乡下工作,但还是决定在城里购买一套房子,经过几番挑选,她们看中了滨海一号小区,并凑钱买下了其中一套12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屋总价及银行贷款利息,共计30余万元。
刘女士告诉记者,想到“公司给其他人的自己也会有”就没有过问关于房产证的问题。然而,现在想来,当初公司通知交房时,除了得到属于自己套房的钥匙之外,其他该有的证件都没有,更不要说至关重要的房产证了。刘女士认为,既然相关的证件都没有,那么自己岂不是花30多万元辛苦钱买了一套“黑房子”吗?
据不完全统计,像刘女士这样的情况,在滨海一号小区就有400多户,在草海商贸城等小区也存在这样的无证现象。
困惑:房产证抵押在银行?
对于购房之后没有拿到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情况,在威宁不占少数,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杨先生也遇到类似的情况。
2011年下半年,杨先生在滨海一号购买了一套住房,当时购房心急的杨先生对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未和房开商交涉,他心想只要房屋都开始销售,那房产证就应该很快办理下来。
一直忙于工作的杨先生对于房产证的办理就没放在心上,直到2014年,与杨先生同在一小区的其他业主多次询问自己房产证等办理情况时,得到房开商的答复都是“房产证抵押在银行,要等购房贷款还清了才能得到房产证”的答复。对于此答复,业主们显然很不满意,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让业主很头疼的一件事情。
在奥体花园售楼部,记者从工作人员处了解到,该房产公司为业主向不同的银行办理按揭手续,有的银行需要房产证作抵押,有的只需要抵押登记证。
房产证真的抵押在银行吗?1月6日下午,记者来到中国农业银行威宁分行进行了解。
中国农业银行威宁分行个人金融部经理鲁艳告诉记者:“银行为客户办理购房贷款业务时,抵押在银行的只有在房产局办理的房屋抵押登记证书,而并非房产证,”她还认为,银行没有将客户房产证当做抵押物的权利,大多时候是房开商为了推卸责任的说词。
对于房产证的办理,鲁经理还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在办理完房屋按揭贷款两年后,房开商必须给业主办理房产证。
现状:五年售出10676套,有证房仅523套
近年来,随着威宁经济社会的突飞猛进,威宁人民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商品房的购买在威宁悄悄刮起了一阵狂热风,来自各地的房开商也如雨后春笋般纷纷落户威宁。但是业主购房后多年,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开发商百般托词、屡屡承诺,却一直未予办理,房产证为何如此难办呢?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很多房开商均表示正在办理中,有的则表示是因为公司内部原因所致。
在奥体花园小区,售楼部的罗主管告诉记者,优先办理一次性付清全款业主的房产证,其次办理公积金和商贷业主,在2014年6月就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威宁国土局和威宁建设局,但是业主的房产证一直未办理下来。当记者质疑工作人员办理房产证应该向房产局递交资料时,工作人员表示这个就不知道了。对于威宁房产局能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房产证的说法,该工作人员表示质疑。
就此,记者采访到了威宁房地产登记中心主任周曼,周曼告诉记者,房开商首先需要办理“大房产证”,等工程竣工验收后再进行分割成“小房产证”。在办理房产证之前,需要房开商申请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验收由规划局、质监部门、地勘、设计、气象等多家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需要业主和房开商共同申请,将验收材料送交房产局房产证办理中心,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一般10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理完毕。
在威宁房产局房产证办理中心房屋登记系统处记者查询看到,自2009年该系统开通后,全县共售出商品房(包括居住和商用)10676套,全部进行合同备案,但是在这10676套房中,截止目前,已办理房产证的仅有523套。
房产部门:只要开发商提供的资料齐全,30天内即可办好房产证
那么,房产证办理如此之难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据威宁房地产登记中心主任周曼分析,造成近年来威宁房产证办理不到位的主要原因在于开发商手续不全,从而导致大产权证无法办理,而办理大产权证后,开发商还需缴纳此前代收的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如未及时缴纳就会出现拖延。
另外,开发商在楼盘建设过程中,还有可能抵押土地或项目融资,这也会影响办理大产权证和业主的分割产权证。此外,验收不合格、未缴纳配套费等都可能造成开发商迟迟未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供资料,这是导致房产证办理缓慢的主要原因。
周曼还告诉记者,只要房开商送交备齐相关办理资料,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便可以为用户办理房产证,遇到工作繁忙时,最多也不会超过30个工作日,但如果房开商不提供业主的完整材料,房产局也无法为业主办理房产证。
房开商:避而不见或逃之夭夭?
2012年7月,在威宁第一届房交会期间,准备购置婚房的李先生在“昊基美地”购置了一套现房,在与售楼部签订合同后,从外地到威宁来工作的李先生才发现:“昊基美地”其实是原云南蒙自云海地产威宁分公司开发的草海印象小区。
购买成功的李先生还是心存疑虑,在顺利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拿到了钥匙后,他最关心的是《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对于李先生的顾虑,售房部负责人承诺在2013年4月份之前为其办理。
2013年4月,心里不踏实的李先生再次向售楼部询问其证件办理情况,售楼部只是一再强调正在办理中,让他耐心等待。最后,售楼部突然一夜之间消失了,原来售楼部负责人的电话也无法接通。现在李先生就自己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办理,不知道去找谁。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李先生很着急。
家住滨海一号的杨先生还向记者反映:自交房之后,业主为了拿到房产证,曾多次试图与开发商取得联系,但是开发商的手机始终处于无法接通的状态。针对这个问题,记者于1月6日下午到该楼盘售楼部采访,只见售楼部空空如也,其中一位正在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不在”(指负责人)。
而家住草海商贸城的龙先生,在搬进新房半年后才发现从开发商手中得到的除了房门钥匙之外,开发商应该提供的一切交房证件都没有。为此,龙先生于1月4日前往负责开发销售草海商贸城房屋的贵州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咨询。
该公司外联部主管海鸥告诉龙先生,目前公司正处于“转型”时期,其中两个股东正在退股。要办理房产证,首先得有土地证,而 公司负责土地证办理的同事已经很久没有上班了。
龙先生进一步询问究竟要什么时候才能得到房产证,海鸥告诉他,因为没有土地证,所以不敢表态。
房屋业主:维权之路漫长修远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家住滨海一号的30余户业主联合起来,于2014年3月将该地产公司上诉至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房开商赔偿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及办理房产证等相关事宜。
法院一审判决下来,房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业主进行赔偿,房开公司以赔偿数额过大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11月,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开庭时,房开公司认为:滨海一号的合同公章不属于本公司公章,纯属他人伪造。为此,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了二次开庭。随后,房开公司要求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调查。
2014年12月,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至今仍未开庭。
滨海一号的部分业主表示,如果走司法程序难以维权,那么下一步只有采取“停止向银行偿还按揭款”的方式进行维权。
在草海商贸城,多数业主也曾尝试使用“不缴物管费”等方式进行维权。然而,业主该享受的权利始终没有获得。
购房业主维权之路,始终显得如此漫长而遥远。
办理《房产证》相关法律规定:
针对“房产证”办理问题,记者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之规定,记者从中提取与房产证有关的条例,将其罗列如下: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之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开商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