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占道经营(作业)和“三乱”行为的通告
作者: 时间:2012-05-29 阅读:336
为实现创建省级卫生县城目标,维护正常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树立威宁良好的开放形象,按照全县“整脏治乱”工作的统一部署,针对我县占道经营和环境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决定在县城城区范围内开展对占道经营和“三乱”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现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通告如下:
一、严禁各类违章占道经营(作业)行为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县城区主、次干道路(含临街空地)、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作业)、销售物品、堆放物品。违者,处以10元-200元的罚款,并暂扣其经营物品及经营器具。
2、各类经批准临时占道的经营户必须按指定地点、规定时间、核定的面积经营,并负责占道场点的环境卫生。违者,依法取消临时占道资格,予以取缔。
3、在主干次道临街墙面堆放、吊挂、搭设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至―100元罚款。
4、严禁占用县城区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加工、承揽或维修、清洗车辆。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严禁擅自占用人行道停靠点外停放车辆。违者,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损毁的,责令修复赔偿,并处以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严禁“乱贴乱画、乱扔乱吐、乱倒垃圾”行为
1、乱贴乱画。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它设施上乱悬挂、乱写、乱贴、乱挂、乱画、乱涂、刻划各类宣传物品和字样。违者,处以50--100元的罚款,使用作业工具的,可以暂扣其作业工具。
2、乱扔乱吐。严禁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以及在室内(车辆内)向外抛掷废弃物。违者,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乱倒垃圾。严禁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违者,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对个人处以5--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罚款50-200元。
三、凡阻碍执行公务者,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威宁县“整脏治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1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