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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4

威宁自治县干部作风“马上就办”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5-06-04 阅读:19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着力整治不符合“威宁精神”的作风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干部作风建设,推行“马上就办”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推行“马上就办”工作制度的实施范围是各 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重点是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执纪执法部门和窗口服务单位。
  第三条  马上就办,就是要在接到办事请求和办事信息的第一时间启动“办”的程序,进入“办”的状态,简化“办”的程序,缩短“办”的时限,提高“办”的效率,强化机关干部的执行力和落实力。
  第四条  马上就办,坚持首接即办、跟踪协办、依法办事、限时办理、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原则。
 
第二章 范围
 
  第五条  上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已经提出明确要求、进行安排部署的工作和事项。工作落实和事项办理的情况要适时向上级报告;对上级部门直接安排到部门落实的工作和事项,工作落实和事项办理情况在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的同时,还需报同级党委、政府或分管(联系)领导。
  第六条  同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已经作出决策和部署的工作及事项。需要发文安排的,文件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需要调查研究的,调研报告一般在调研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督查督办的,一般在决策和部署后的第一时间启动。
  第七条  下级党委、政府和部门报告或请示的工作及事项。对一般请示事项,责任部门(单位)收到请示后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答复意见;对紧急请示事项,责任部门(单位)要按照程序请示后及时答复。对报告事项,责任部门(单位)收到报告后,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报告事由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并反馈呈报单位;对须由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由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协调办理。
  第八条  群众和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和事项。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对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对已经明确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要坚决下放,对需要改革的审批事项,要抓紧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乡镇(街道)、本部门(单位)、本科(股)室、本窗口即时办结事项和限时办结事项,并向群众和服务对象公示。
 
第三章 方法
 
  第九条 接待服务。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要认真搞好接待服务。建立机关内部“首问责任制”和科室内部“AB角负责制”。本单位首位接受服务对象上门诉求、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人对诉求人热情接待,文明服务;首问人对属于本单位或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予受理,待具体经办人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作好解释,并告知办理要求;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人应明确告诉服务对象,并尽可能联系诉求事项承办的部门。做到群众和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引路有人带、咨询有人管、事情有人办、走时有人送。
  第十条 窗口服务。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窗口要加强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尽力为群众和服务对象咨询和办事提供便利。入驻窗口单位对窗口服务人员要充分授权,提高窗口办结率,避免群众和服务对象咨询、办事“两头跑”,增加负担。要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简化办事流程,使窗口办结率和及时办结率达到90%以上。完善限时办结制。服务对象申请办理事项,凡符合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结束。
  第十一条 坐班服务。乡镇(街道)便民利民服务中心要创造条件,拓宽入驻单位范围,原则上涉及民生工作的各类事项均要入驻中心,为群众和服务对象提供“一条龙”服务。中心服务人员要坚持坐班服务制度,坐班期间不得随意离岗或者做与服务工作无关的事情。公安派出所要认真落实“公安便民九条措施”,不断提高群众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率。
  第十二条 巡回服务。政务服务中心、执法执纪部门和乡镇(街道)便民利民服务中心,要在坚持窗口服务和坐班服务的同时,统筹服务资源和服务力量,针对一定区域内大多数群众和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采取预约的方法深入到相关区域开展巡回服务。
  第十三条 承诺服务。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广泛开展承诺服务,对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限、信息反馈、廉洁自律等进行公开承诺;首问责任人对群众和服务对象作“一次办结”、“跟踪办结”、“限时办结”承诺,不让群众和服务对象多处找人、多头找人。
  第十四条 联办服务。对需要二个及以上部门(单位)联合办理或答复的事项,由主责部门(单位)或首接部门(单位)负责牵头办理。对主责部门(单位)模糊的事项,由首接部门(单位)向党委、政府报告,明确主责部门(单位),并告知群众和服务对象。
 
第四章 执行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制定“马上就办”实施细则,明确马上就办事项范围、办事流程、责任科室、责任人员、投诉受理、调查核实、问责办法、结果反馈等,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经常对本乡镇(街道)、部门(单位)“马上就办”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执行好的科室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执行不好的科室和个人进行提醒、打招呼,促其改正。同时,要用“问题”倒逼改革,切实增强自觉改革、自主改革的紧迫感,逐步扫除影响“马上就办”的机制体制障碍。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督办督查部门要加强对“马上就办”工作制度落实的指导,组建明察暗访组,加大对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和暗访力度,总结推广执行“马上就办”好的工作方法和典型经验,对落实不好、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问责情形和问责方式按照《威宁自治县干部作风问责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服务对象代表组成“马上就办”社会监督队伍,对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落实“马上就办”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