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干部作风督查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5-06-05 阅读:18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着力弘扬“威宁精神”,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工作部署及《威宁自治县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双考双评双挂钩”动态跟踪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作风督查考核坚持党管干部、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宁自治县各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及垂管单位在威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干部作风督查考核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督办督查局和县实绩考核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督查考核内容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及垂管单位在威干部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人民群众等工作中的作风表现情况。
第六条 重点内容为《关于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弘扬“威宁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的实施方案》中明确的16个突出问题。
第七条 其他违背“三严三实”,妨碍威宁经济社会发展,有损威宁形象、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
第三章 督查考核办法
第八条 自查自纠。各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及垂管单位要采取领导点、群众提、内部评等方式,自查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作风整改台账,限时整改,接受督查考核。
第九条 实绩考核。按照注重实绩的原则,通过考核干部推动工作的实际成效,倒查和发现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建立干部季度实绩层级报告公示讲评制度。按照干部层级管理的原则,干部每季度向主管(分管)领导报告本季度工作完成情况和下季度工作计划,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后,由主管(分管)领导根据干部季度工作完成情况、干部履职表现情况和征求意见情况,对干部的作风表现作出“非常满意、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五个等次评价,评价结果计入干部年度考核得分。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季度实绩情况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核评价,其他科级干部季度实绩情况由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主要领导审核评价。
县直部门主要领导季度实绩情况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评价,其他科级干部季度实绩情况由县直部门主要领导审核评价。
垂管单位原则上不参与考核,但主要领导要如实报告季度实绩情况,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联系)领导作出评价后,由县实绩考核办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其主管部门。其他领导干部季度实绩情况由垂管单位主要领导审核评价。
第十条 动态督查考核。围绕干部在推动工作中的作风表现情况,通过过程记实、负面清单、预警管理等方式,强化对干部作风的日常考核。
过程记实。由县实绩考核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在完成重大工作任务中的作风表现进行记实登记,对作风表现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加分奖励,对作风表现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和扣分处罚。
负面清单。干部在推动工作中作风表现差,工作思路不清,目标不明确,执行力、落实力不够,甚至出现工作失误、失职,被预警提示、通报批评、媒体曝光或问责的,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并在干部年度考核总分中扣分。
预警管理。按照《威宁自治县干部作风预警制度(试行)》规定,针对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县委组织部视其对工作造成的损失、对群众利益造成的损害、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对干部启动蓝色、黄色、红色三级预警处理。
第十一条 专项督查考核。成立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督办督查局和县实绩考核办组成的专项督查考核组,采取巡回检查、随机抽查、明查暗访、履职调查、结果评价、征集民意等方式开展干部作风专项督查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干部年度考核得分。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针对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僵、庸、懒、浮、散、满”等突出问题,科学设置调查问卷,组织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开展民主评议,评价结果计入干部年度考核得分。
第十三条 广泛监督。通过采取设置意见箱、开设电视专栏、刊登专题报道等方式收集干部作风存在问题的线索和信息,了解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在干部作风督查考核中,被蓝色预警的干部,按规定在年度考核总分中扣分;被黄色预警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被红色预警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涉及“一票否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作风漂浮、工作思路不清、执行力不强、履职不力、工作滞后、不胜任现职的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实行召回管理。被召回管理的干部,经考察教育后,确实不能胜任现职务的,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六条 对工作中作风扎实、实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干部,被上级领导批示肯定、表扬表彰和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及市、县党委通报表扬的,作为拟提拔重用人选。
第十七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干部实绩档案,将干部作风表现纳入干部实绩档案管理。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督查考核人员必须坚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督查考核,不准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准泄露督查考核秘密,不得借督查考核之机谋取私利;督查考核对象应当正确对待督查考核工作,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不得搞非组织活动。
第十九条 对违反督查考核工作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督办督查局、县实绩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