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干部作风预警制度(试行)
作者: 时间:2015-06-05 阅读:184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三严三实”,着力整治不符合“威宁精神”的行为,推进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常态化,进一步深化干部作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威宁自治县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参照本制度制定其他干部的预警制度。
第三条 预警等级。根据内容和造成影响程度不同,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和红色预警三个等级,由自治县实绩考核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存在《关于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弘扬“威宁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的实施方案》中明确的不符合“威宁精神”的突出问题,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蓝色预警:
(一)工作不实、效能低下,季度、半年考核排名挂末的;
(二)对分管的重要工作情况了解不及时、不深入、落实不力,行政不作为、慢作为的;
(三)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未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
(四)不重视群众来信来访,造成群众到县集体上访的;
(五)在班子内搞不团结,拉帮结派搞内耗,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工作纪律松弛,迟到早退、擅离岗位,工作时间上网购物、炒股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七)不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 ”问题,服务对象不满意的;
(八)不深入基层、不深入实际,当“甩手掌柜”、“走读”干部,造成工作延误、迟缓的;
(九)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工作业绩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蓝色预警的。
第五条 对存在《关于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弘扬“威宁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的实施方案》中明确的不符合“威宁精神”的突出问题,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黄色预警:
(一)因工作不力,年度考核或重大工作专项考核排名挂末的;
(二)因工作作风漂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自治县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的重大工作任务的;
(三)谋事不实、决策武断、不尚实干,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四)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漠不关心,造成群众到市、省、中央集体上访的;
(五)在发展中不重视生态文明建设,造成环境破坏的;
(六)因履职不力,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七)不能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本地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研究解决的;
(九)经蓝色预警限期未整改落实到位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黄色预警的。
第六条 对存在《关于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弘扬“威宁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的实施方案》中明确的不符合“威宁精神”的突出问题,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红色预警:
(一)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损失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和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时畏缩不前,临阵脱逃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执行公务中故意刁难,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五)工作被省、市“一票否决”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年度考核或民主测评中获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八)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被认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
(九)经黄色预警后仍然整改不力、达不到要求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红色预警的。
第七条 预警措施。
(一)给予蓝色预警的,予以书面函询、约谈、责令书面检查等处理。
(二)给予黄色预警的,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取消评先选优资格等处理。
(三)给予红色预警的,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依法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被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涉嫌违反党政纪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党政纪处分;涉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同一层级预警处理措施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 预警依据。
(一)自治县委、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作出需要进行预警的;
(二)县级分管联系领导督查调研中提出需要进行预警的;
(三)动态跟踪考核、职能部门督查、领导班子换届(任期)考察、日常考察了解、年度考核等工作中认为需要进行预警的;
(四)乡镇(街道、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集体研究上报建议予以预警的;
(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的有关举报和反映;
(六)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预警信息来源。
第九条 预警程序。
自治县实绩考核办收集预警依据信息,经核实后提出预警建议,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蓝色预警由自治县实绩考核办研究同意后实施。
(二)黄色预警由自治县实绩考核办研究并报自治县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三)红色预警由自治县考核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自治县委、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预警决定一经批准,由自治县实绩考核办发出《预警通知书》送达被预警的单位和干部本人,并抄送自治县委组织部分管部领导和干部股室。
第十条 预警管理。
被预警的领导班子和干部在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任务的,可申请撤销预警。凡被预警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自治县实绩考核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动态跟踪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提出预警升级或撤销的建议。
被红色预警的干部,在预警期内未能完成整改工作任务的,由自治县委组织部实行召回管理,经考察教育后,确实不能胜任现任职务的,进行组织处理。
被预警的干部,在预警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整重用。
第十一条 对干部预警管理形成的相关材料记入干部个人实绩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