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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9

声明

作者:   时间:2015-07-29 阅读:146


   根据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3)黔威执字第307—2号执行载定书,张功玲位于威宁县草海镇斗阁路房屋一幢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威国用(2003)字第211474号,用地面积88.00平方米)未交付给买受人蒋冬明,现经蒋冬明申请,要求将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登报声明作废。特此声明。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