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获罪服刑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彰显公平
作者:马渊 时间:2015-09-18 阅读:162
本报讯(通讯员 马渊) 近日,威宁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办结了一起冒用他人名字获罪服刑的刑事申诉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
袁某某与吴某系亲表兄弟关系,两人从小与奶奶生活在一起。为躲避计划生育政策,袁某某未办理户籍登记,一直使用吴某的身份信息读书。因袁某某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疏于家庭的照顾,袁某某初一未上完就辍学了。2014年9月2日晚,袁某某伙同他人在威宁实施抢劫,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袁某某便冒用吴某的身份信息供述其犯罪事实,最后被以吴某的身份判决有罪,送往贵定少管所服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威宁人民检察院向原审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以裁定的方式更正原审效判决中有关被告人吴某的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