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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8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全县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通告

作者: 时间:2012-06-28 阅读:282


  近期以来,在我县部分医疗机构内连续发生多起因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威宁的发展形象,为坚决遏制医患纠纷中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正常现象,坚决依法打击医患纠纷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秩序的通告》《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现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履职和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对医疗过程及结果发生异议和纠纷时一律实行医疗机构外调处,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方作出解释,患者也有权要求封存、复印或者复制法律规定的客观医疗文书和检查结果。一旦形成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申请自治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提起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患方申请人必须是患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委托代理人。未经法律途径,患者及其亲属不得违规滞留医疗机构,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严禁采取非理性、不合法的手段表达诉求、主张权益。
  三、因患者死亡发生的医患纠纷,医患双方必须及时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政府指定临时存放地点。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影响他人的公共场所。凡经正常程序仍不能移离存放的尸体,由公安机关在医疗机构的协助下依法强制移存。
  四、死者亲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尸检申请,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冷冻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不管是否尸检,死者亲属都必须在3—7天内处理尸体,逾期不处理的,政府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五、严禁患者及其亲属或者其他社会人员实施下列扰乱医疗机构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违法或犯罪行为:
  (一)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围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
  (二)在医疗机构内采取打、砸、抢等手段损坏公私财物;
  (三)非法限制或采取纠缠等手段变相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守尸守灵;
  (四)采取静坐、示威等手段非法占据医疗机构和其他公共场所,围攻冲击医疗机构、党政机关,聚众阻断医疗急救通道或者公共交通;
  (五)在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拉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张贴大字报等;
  (六)不按规定存放尸体,阻挠、妨碍相关部门依法移离存放、处理尸体;
  (七)在医疗机构和其他公共场所陈尸要挟、堵门闹事;
  (八)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九)组织、雇佣或煽动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制造事端的;
  (十)其他扰乱医疗机构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及时予以制止、训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