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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3

威宁自治县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建设、非法交易土地、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实施方案

作者: 时间:2012-07-03 阅读:342


  为深入贯彻《中共毕节市委办 毕节市政府办关于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建设、非法交易土地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后发赶超在全省超常规崛起进程,针对目前存在的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农村基层干部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建设、非法交易土地、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在全县范围内对国家公职人员、农村基层干部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建设、非法交易土地、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清理,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对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以及村(居)“两委”干部。
  二、清理范围
  (一)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建设行为:
  1、以本人及其亲属或当地农民的名义进行违法建设的;
  2、以入股或借款等形式,变相参与违法建设的;
  3、纵容、教唆他人进行违法建设,充当违法建设行为“保护伞”的;
  4、在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时,出面说情并阻挠、纵容、教唆他人干涉执法的;
  5、为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方便,违规为其办理相关证件的;
  6、以农村危房改造或者生态文明家园建设为名,把手中私下交易的土地变相合法,形成违法建筑的。
  7、部分干部职工与居民私下交易土地形成违法建筑的;
  8、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交易土地行为:
  1、以本人及其亲属或他人的名义非法交易土地(含拆迁安置地,危房改造用地,新农村建设用地)或圈地、囤地的;
  2、以入股或借款等形式,参与农村集体土地非法交易的(含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转租农村集体土地的);
  3、纵容、教唆他人进行非法交易土地,充当非法交易土地行为“保护伞”的(含为非法交易土地中介收取费用的);
  4、在执法部门查处非法交易土地时,出面说情并阻挠、纵容、教唆他人干涉执法的;
  5、非法购买当地农民土地或房屋,以获取拆迁安置补偿的;
  6、为非法交易土地非法征收土地行为提供方便,违规为其办理相关证件的;
  7、非法征收农民土地倒卖从中牟利的;
  8、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参与或变相参与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1、违反规定以本人或以他人名誉以独资、合股(含干股)、合作、合伙等形式,或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开办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
  2、违反规定在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兼任职务,担任顾问、名誉负责人或进行其他中介活动的(包括介绍矿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收取中介费等情况);
  3、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为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办理证照、提供技术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干扰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
  4、包庇袒护非法采矿、无证运输矿产品(含煤、铁、铜、铅锌、高龄土、重晶石、萤石、石膏等),为非法采矿(含无证开采、无证勘探、以采带探、批甲采乙等)、无证运输矿产品有关人员通风报信等,为矿产企业违规违法活动充当“保护伞”的;
  5、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滥砍乱伐、毁林、污染环境、抢地霸矿、强买强卖等非法行为予以庇护的;
  6、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在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入股(集资)、参与经营或办矿等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含非法买卖探采矿权从中获利的);
  7、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或到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的;
  8、退休后违反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
  9、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清理步骤
  (一)宣传发动及申报登记阶段(6月25日-7月8日)
  县委、政府将于7月1日召开全县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建设、非法交易土地、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等违纪违法行为动员部署会议,全面开展清理工作。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拟定本单位工作方案,积极动员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干部职工、群众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清理工作。要采取发放通知书、个别座谈等形式,向本乡镇或本部门干部职工讲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农村基层干部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建设、非法交易土地、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重要目的、现实意义和政策规定,本着“主动申报从轻处理、隐瞒逃避严肃查处”的原则,积极动员存在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建设、非法交易土地、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国家公职人员、农村基层干部主动到本乡镇、本单位申报登记。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申报登记及汇总管理工作,于7月8日前将《威宁自治县违法建设行为自查自纠登记表》(附件2)、《威宁自治县非法交易土地行为自查自纠登记表》(附件3)、《威宁自治县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自查自纠登记表》(附件4)经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的,县委政府将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调查核实及清理纠正阶段(7月9日-9月8日)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要采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人人见面、个个清楚”的方式逐一排查,全面核实本乡镇、本部门国家公职人员、农村基层干部是否存在迟报、漏报、瞒报及不报的行为。对主动申报登记并及时整改的,以批评、教育为主,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纠正;对迟报、漏报、瞒报、不报或申报登记后拒不整改,性质恶劣、严重违纪违法的,消极对待清理的,推诿、回避但经调查核查情况属实的,要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严肃给予党政纪处分或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提高和健全机制阶段(9月9日-10月5日)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总结开展清理工作所取得的主要经验、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2年10月5日前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自律管理、预警纠错、监督防控、严厉惩处等机制,确保清理成果不反弹。
  四、工作要求
  一是落实责任。县成立威宁自治县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建设、非法交易土地、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等违纪违法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也要成立清理工作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对清理工作要亲自部署、经常过问、严格把关;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清理工作要严格要求、抓深抓细、具体落实,形成职责清晰、部署周密、推进有力的工作格局。
  二是强化监督。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要畅通投诉渠道,通过媒体、报纸等媒体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公布电子邮箱,安排奖励资金,鼓励群众监督举报,以便更好的收集线索,拓展案源。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经过调查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报道。(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6232063)
  三是加大查处。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要突出清理重点,采取全面排查清理的方式,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工作;要重视线索的收集和研判,采取深度暗访的方式,重点查处在清理工作中不报、瞒报、推诿、回避等影响恶劣的行为。重申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严禁违法建设、严禁非法交易土地、严禁违规开采矿产资源,一经发现,从严从重查处,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深挖到底、广查到边,绝不姑息手软。
  四是严肃纪律。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要把清理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严格按照部署要求,不留死角、死面,不作表面文章,扎实开展清理,确保工作有序推进、任务如期完成。在清理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和“吃、拿、卡、要”、欺上瞒下、不作为、慢作为、敷衍塞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甚至趁机索贿受贿,致使清理工作不深入或未到达预期目的的,以及因组织领导不力、排查清理不彻底、走过场、走形式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利用职务便利在国有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矿产资源等方面违规作为的,一经查实,除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