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加强乡级财政报账制度建设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范化管理
作者:杨旭东 时间:2015-12-17 阅读:161
本报讯(通讯员 杨旭东) 今年以来,县财政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财政报账制度安全有效执行。
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从1月1日起,全县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县、乡两级财政报账制,除专业技术性较强、贫困农场和贫困林场等项目,仍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外,其余扶贫项目一律实行乡级财政报账。县、乡级扶贫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提供相应的报账凭证和审查意见,并对所提供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严格资金报账程序,规范报账流程。启动资金的拨付时,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在申请表注明资金文号、具体项目名称,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乡级财政可预拨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对在建项目资金拨付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提供主管部门审查凭证和报账申请书,按报账程序报经乡级财政审核同意后,经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后,乡级财政据此审核报账并及时拨付资金。对前一次资金报账完毕并达到实施方案进度的,可以申请拨付下一次扶贫项目资金。项目完工后实施单位应提供相关报账资料,申请拨付扣除质量保证金后应付的剩余资金。针对项目质量保证金拨付方面,项目完工验收后一年内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的,按报账要求及时拨付资金。若有质量问题,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和合同(协议)。
强化报账凭据及管理。重点把关100万以上的项目附项目竣工审计报告;发放农户的现金补助一律以“一折通”拨付,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以实物形式直接补助到农户的,需提供到户实物补助发放名册表,发放名册表须经领取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或乡政府公章。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年度后1个月内,县、乡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情况进行清理核算,对超过项目批复完工时间未报账的,向项目实施单位下发限期报账通知书,超过限期6个月还未报账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提出限期完工或收回资金重新安排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