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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4

威宁自治县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

作者:   时间:2016-01-04 阅读:214


 威宁自治县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
关于调整我县城区供水价格完善计水计价方式及加快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通知

  为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推动我县城区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价格﹝2014﹞16号)及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供水价格完善水价计价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4﹞239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水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经研究并按照政府定价相关程序调整我县城区供水价格,同时完善计水计价方式和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并执行阶梯价格制度
  (一)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从2.00元/m3调整到2.50元/m3。
  (二)阶梯级数和执行水价
  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户实行阶梯水价。阶梯水价设置级数分为三级,各级水价比价关系按1:1.5:3制定阶梯二、阶梯三价格,即第一级阶梯水价为2.50元/m3,第二级阶梯水价为3.75元/m3,第三级阶梯水价为7.50元/m3。
  未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按第一级阶梯价格和第二级阶梯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即:水价为3.13元/m3。
  (三)阶梯水量设置和执行周期
  居民用户原则上按3人确认为一户,并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下的,按户确认其阶梯水量;超过3人的家庭(包括集体宿舍、出租屋用户等),经向供水企业办理申报手续后,可按实际常住人口数确认其阶梯水量。确认办法由供水企业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为兼顾季节性用水差异,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执行周期,未超出第一级水量的部分可以跨月结转计算,各级水量基数见下表:
 

计量

方式

第一级水量

第二级水量

第三级水量

180m³(含180m³)/户·年及以下

180-288m³(含288m³)/户·年及以下

288m³/户·年以上

60m³(含60m³)/人·年及以下

60-96m³(含96m³)/人·年及以下

96m³/人·年以上

 
 
  二、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并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基准水价
  根据《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按1﹕1.5﹕5的比价核定。
  1、非居民生活用水基准水价按3.75元/m3执行;
  2、特种用水基准水价按12.50元/m3执行。
  (二)超定额累进加价
  1、考虑到我县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威宁县的超计划用水加价幅度按以下标准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实行分段累进递增,累进级数分为三级。超定额20%以下(含20%)的部分按基准价的1.5倍计收,即非居民生活用水5.63元/m3,特种用水18.75元/m3;超定额20%-50%(含50%)的部分按基准价的3倍计收,即非居民生活用水11.25元/m3,特种用水37.5元/m3;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基准价的5倍计收,即非居民生活用水18.75元/m3,特种用水62.5元/m3。 
  2、计划用水量的核定
  由供水主管部门根据威宁县用水单位实际情况并参照《贵州省行业用水定额DB52T725-20110》规定的行业用水指标定额标准设定计划用水量。
  3、计费方式
  非居民用水户按月抄表并结算水费,当累计水量达到计划用水量后,开始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三、“一户一表”改造
  1、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每户改造费用为748元(含普通水表、材料费和工时费),其他行业改造费及其它事宜由用户与供水企业双方协商议定。
  2、供水主管部门应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提高覆盖率。到2016年底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率达到70%,到2018年底全面完成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的改造。
 
  四、优惠措施
  1、低收入群体:为保证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水平不因水价改革而降低,低收入家庭月用水量在第一级水量以内的,水价按原2.00元/m3执行。超出第一级水量的,水价相应按第二级阶梯水价3.75元/m3和第三级阶梯水价7.50元/m3执行。五保户家庭每月免费给予3m3水量,超过3m3的用水量按照阶梯水价执行。凭有效证件低收入家庭“一户一表”改造费减免30%,五保户家庭全免。
  2、市政和消防等公共用水:环卫、绿化、市政和消防等公共用水水价按2.00元/m3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督促企业加强管理提升服务。
  县水务局、威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水投水务威宁有限责任公司要督促供水企业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规范管理,确保供水服务的优质高效:一是务必确保正常供水,切实保障生产生活用水需求;二是深挖企业节能降耗,强化成本自我约束,加快城区供水管网改造,从严规范水费收缴程序,有效降低管网漏损率和产销差率;三是严格制水工艺,加强水质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四是规范超表行为,杜绝枯表现象,提高超表准确率,准确核定用户用水量;五是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提高供水故障抢修及时率;六是落实好家庭人口数和低收入家庭身份甄别和确认工作,科学制定简易便民的确认办法。
  (二)加强水价执行和加价水费收入监管
  1、县发改局要对调整后的水价执行情况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供水企业在各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各类各级水价、代收费项目及标准、文件依据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
  2、执行超过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阶梯水价或非居民用水基准价水价的加价水费收入,由供水企业代收后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加价水费,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加价水费收入遵循“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专项用于“一户一表”改造、供水管网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用水新技术与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等。
  (三)加强宣传舆论引导
  县发改局要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宣传理顺水价关系、完善水价计价方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引导各方认识实施阶梯水价、超定额加价幅度和调整水价对满足基本用水需求、促进节约用水和供水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对低收入家庭水价优惠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顺利推进水价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