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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9

“放开二孩”你怎么看?

作者:杨文斌 李芳 马关响 时间:2016-02-29 阅读:225


 “放开二孩”你怎么看?
——对话威宁“二孩政策”
记者 杨文斌 实习记者 李 芳 通讯员 马关响





威宁妇幼保健院的护师在护理新生婴儿
 

  核心提示: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大五中全会公报宣布中国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但按照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具体办法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这意味着目前威宁放开生二孩政策还未完善,需要等待省卫生计生委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后,等待省人大常委会的审核通过,方能实施。
  针对近期威宁广大干部群众对于威宁何时能“放开生二孩”的疑惑,如何申请生“二孩”,放开生二孩后是否还需妇检等诸多问题,2月24日,《威宁每日新闻》记者对话威宁卫计局党组成员、人口和计划生育督查大队大队长徐辉,针对以上问题为大家逐一作出解答。


  记者:国家放开二孩政策后,威宁广大群众有何反应?
  徐辉:在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大五中全会公报宣布,中国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来,威宁已经有很多符合“二孩”生育的夫妻通过打电话到威宁卫计局或是亲自上门咨询等方式,了解该政策在威宁到底什么时候能落实?该如何落实?而且我们在平时的下乡工作中,也会有很多群众咨询这个问题。
  威宁的广大群众,特别是干部职工对此事的关注度也非常高。据我们初步统计,目前威宁全县适合生育“二孩”的夫妻约有4万对左右,有意愿生的有3万对左右。

  记者:2016年1月1日后在威宁出生的第二个孩子是否符合政策生育呢?
  徐辉:其实,这个问题是目前威宁的广大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大五中全会公报宣布,中国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并且也说明了在201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孩子都是属于政策内生育,也就是说是合法的。然而,对于相关的具体措施及条例,目前省人口卫计委还没有具体落实下来,但是大政方针是不会错的,只不过是我们省里的相关部门还在落实和思考,这一项工作要怎么做,怎么干,才能落到实处。
  同时,2015年底,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王忠也对关于全省将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时间问题进行了回答。
  《决定》明确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16年1月1日。因此,我省、县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时间同步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凡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的第二个孩子都属于符合政策生育。

  记者:国家放开“二孩政策”在威宁实施后,是否还需妇检?
  徐辉:一旦国家放开“二孩政策”在威宁实施后,妇检仍是需要的,也不会停止,因为我们的妇检不是单一的一种计生手段,有很多老百姓和干部职工会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允许生二孩了,还要妇检呢?”其实,是人们的不理解,我们的妇检是一种计生手段,我们并不否认,可是它并不是单一的。
  第一,妇检更趋向于为孕前生育打保障,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优生优育;第二,妇检是为妇女的身心健康做保障。我们现在在妇检的过程中,如果有发现适合生育“二孩”的妇女,也不会像以前采取强制手段,终止妊娠。所以,已婚育龄妇女的常规检查,孕前健康检查等都仍然需要继续进行,这也是为广大准备生育二孩的妇女提供更优质的健康服务。

  记者:国家放开二孩政策在威宁正式实施后,需要去哪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能合法生育二孩呢?
  徐辉:从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大五中全会公报宣布中国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后,威宁也作了相关安排,现在要生育“二孩”夫妇只需要带上两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到当地卫计部门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即可。具体的要求我们初步决定是今年3月份召集各乡镇、街道的卫计部门负责人开会,再作相关的安排。
  也就是说,2016年1月1日起,一孩、二孩生育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一是不再进行二孩生育审批,不再办理二孩《计划生育证》;二是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子女的,在现居住地村居、社区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三是登记所需资料简化为身份证、结婚证。

  记者:国家放开二孩政策在威宁正式实施后,是不是卫计部门的工作将会更轻松些呢?
  徐辉:至于工作是否轻松,这应该是有利也有弊的。从缓解我们计生工作人员与群众“生”与“不准生”的矛盾这一点来说,我们是轻松了。可是,“二孩”这一政策将会迎来第四次生育高峰期,这将给我们的医院妇产科和新生儿科带来巨大的负担,我们急需解决好医院妇产科和新生儿科床位紧缺,医护人员不够的问题。而且,高龄产妇生产的高危性也随之增加,从而医患问题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
  同时,对于以前享受政策照顾的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结扎的家庭,我们也根据省里的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对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一孩并要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新修订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前都应给予办理。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以及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生育第一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的,自登记领取二孩生育服务证之日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再退还。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违反规定再生育的,停止已享受的各种奖励优惠待遇。



“二孩政策”相关链接:

贵州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当前计划生育工作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现就有关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问题
 
  《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从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二孩及政策内三孩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违反规定再生育的,应当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对符合条件准备再生育人群免费提供取环、复通等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
 
  二、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违法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时的法律法规规定,本着从旧从轻的原则,按照征收标准低限征收。特别是春节期间,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群众,可以实行分期缴纳或暂缓征收,减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关于计划生育宣传工作问题
 
  从现在起,各地要把宣传工作统一到中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重大决策上来,对不符合全面两孩政策工作要求的宣传标语进行彻底清理。
 
  四、关于出生人口统计问题
 
  2015年12月31日前的出生人口,以原来的出生人口统计口径进行统计;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二孩统一为政策内二孩口径统计录入。



两名儿童在威宁妇幼保健院里就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五、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