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多措并举规范行政执法
作者:刘荣 时间:2012-07-18 阅读:332
本报讯 近日,自治县交通运输局采取集中培训、考试过关、领导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规范我局执法。
为作好培训,交通运输局邀请法律专家对全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主要从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程序、行政文书等方面进行培训,特别强调规范执法行为及执法程序的具体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团结协作,不得各行其是,相互推诿,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和正确执行交通行政法律、法规及规范性,做到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程序合法,裁量得当,执法文书制作填写齐全、规范,立卷归档及时完整,制作的执法文书必须客观真实。
培训会议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的要求实施执法行为,必须做到着装配证上岗且不得少于2人,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必须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要求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尤其是申请回避权)、义务,同时查明对方身份;对于涉嫌“违章经营”、“非法营运”的当事人,要及时摄影摄像并制作《现场笔录》固定证据,并告知当事人,要告知其违法事实,拟定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在暂扣涉嫌“违章经营”、“非法营运”的车辆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将车内的贵重物品或易腐易烂物品随身带走,不能置于车内,并要求其在《车辆暂扣凭证》上签字确认;关于“非法营运”处罚标准的统一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及《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6条、《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1项的规定,对于“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根据违法程度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予以裁量处理,其中对于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以车辆为参考,以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对于第二次以上的违法,根据违法程度分别在30000-100000元之间的标准进行处罚;为便于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对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全额缴纳罚款的,可根据《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68条的规定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经所领导批准后制作《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执行,其中要求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其第一期缴纳罚款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第二期及以后分期罚款未能按时缴纳的,经催告后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操作事项由违处办落实)。
全局对培训的内容进行了考试,并对考试不合格者给予一定的处理,该局还组成了行政执法督察组,督查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设立了交通窗口,举报电话,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督查我局的行政执法。(刘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