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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3

毒友邀约运输毒品 触犯刑律同入牢狱

作者:周远松 时间:2012-07-23 阅读:317


  本报讯 几位毒友相约去云南省昭通市购买毒品海洛因,返回路上被警方查获。近日,县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清燕、魏幺、潘光勇、陈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十年、八年,分别剥夺吴清燕、魏幺、潘光勇政治权利三年、二年、二年,并处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去年9月20日,被告人吴清燕、魏幺、潘光勇、陈平及李海晏(另案处理)共谋,由吴清燕出资5500元,魏幺及其妻李海晏出资2750元,并由魏幺驾驶其租来经营的贵FU7169号出租车共同前往云南省昭通市购买毒品海洛因。次日凌晨,吴清燕、潘光勇、陈平、魏幺之妻李海晏、魏幺之子魏尧(2岁)乘坐魏幺驾驶的出租车来到中水镇一河沟里,由潘光勇、陈平徒步到与中水镇接壤的云南省昭通市小地名郑恒珠处马培再家买得毒品海洛因后,几人返回威宁。次日11时许,途经102省道观风海路段时,被中水镇派出所民警拦截查缉,当场从吴清燕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51克,在魏幺之子魏尧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22.6克。经吗啡检测试剂条现场检测,吴清燕、魏幺、潘光勇、陈平呈阳性,李海晏呈阴性。
  被告人吴清燕、魏幺、潘光勇、陈平虽系吸毒人员,四人共谋后购买的海洛因超出个人正常吸食量;吴清燕、魏幺及其妻李海晏出资,魏幺提供交通工具,潘光勇、陈平代购,在运输途中被查获,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以运输毒品罪对四被告人定罪处罚。被告人吴清燕、魏幺系主犯;潘光勇、陈平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四被告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周远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