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非法挪用资金锒铛入狱
作者:孔尧 时间:2016-04-11 阅读:180
本报讯(通讯员 孔尧) 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金钟镇某煤矿法人肖某某非法挪用资金一案,依法判决被告肖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涉案赃款人民币1270万元予以追缴。
2013年10月25日,因金钟镇某煤矿经营困难,股东会决定将其以不低于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由该煤矿法人肖某某及股东王某、崔某负责转让。次日,肖某某与自称系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罗某签订了该公司以5000万元收购该煤矿的虚假《采矿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2013年10月27日,经罗某、张某某介绍,肖某某按罗某与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下属的某煤矿之前约定的价格,与该煤矿签订了将肖某某担任法人的煤矿以3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另一煤矿的《采矿权转让合同》,之后接受转让方分七次将2000万元的转让金转入肖某某的个人账户。罗某在肖某某同意将转让款借给其使用的情况下,许诺补给肖某某1700万元。肖某某私自将1270万元的煤矿转让金借给罗某使用。2013年11月份,肖某某向股东及王某、崔某谎称已经将煤矿以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已收取700余万元的定金。后肖某某与罗某所签订虚假的《采矿权转让合同》,被股东发现没有合同签订日期,二人便在合同签订日期处补签为2013年11月5日。2014年11月6日,原由肖某某担任法人的煤矿的采矿权人变更为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金钟镇某煤矿。
庭审中,被告人肖某某提出股东会要让其尽快完善与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转让事宜的辩护意见;辩护人以被告人肖某某与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前,与另一煤矿签订合同在后,整个交易中,肖某某未受益,罗某在背后操纵,受益者是罗某,肖某某把煤矿转让给另一煤矿是为履行自己与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以肖某某名义办理的账户,一直是罗某等在操纵,肖某某一直给股东承认的是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的700万元,肖某某本人未得到好处为肖某某进行辩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利用其是煤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私自将该煤矿转让给另一煤矿所得的转让金1270万元借贷给罗某,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被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虽与客观事实相符,但不能改变肖某某将煤矿矿权转让所得的1270万转让金借给罗某使用的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