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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3

政府拖欠工程款 法院依法作判决

作者:孔尧 时间:2016-04-13 阅读:225


   本报讯(通讯员 孔尧) 日前,威宁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某镇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原告夏某工程款13.97万元。
  据了解,2012年7月5日,原告夏某与被告某某镇人民政府签订《生态文明家园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明确原告实施房屋立面整治78户,工程总造价50万元。2013年3月25日,被告与原告又签订《村庄整治、房屋装修美化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工程涉及两个项目,总造价40万元。
  自2012年以来,原告共向被告借款52万元,2013年7月30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0000元,2013年11月22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9278元。在双方签订的90万元项目工程款中,扣除原告的借款52万元,现被告尚欠原告70722元。原告修建的农户垃圾池经本院现场确认为69个,每个补助1000元,合计69000元,双方均予以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生态文明家园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和《村庄整治、房屋装修美化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原告按约定将合同项目工程完工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和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量足额支付工程款。由于原告向被告借支的52万元借款也是用于该工程的开支,应当在总工程款90万元中予以扣除,加上被告两次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共计309278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合同内的工程款70722元,应予支付。双方签订的合同外原告修建的69个垃圾池,每个垃圾池1000元的补助款,双方均予以认可,该款也应予支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威宁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