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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0

威宁法院依法审结一桩贩卖毒品案

作者:孔尧 时间:2016-04-20 阅读:197


   本报讯(通讯员 孔尧) 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黄某某贩卖毒品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迤那到牛棚的同城大道岔斗古乡路口处,以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1个。
  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地点,又以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1个。
  2015年7月30日下午13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迤那镇和牛棚镇交界处的穿洞海子处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事前接到举报的牛棚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黄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22个,经称量净重2.56克。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但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做出如上判决。
  毒品不仅会破坏一个人的身体,更会毁坏一个家庭,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贩卖毒品对于社会的危害更是巨大,受到严惩是其咎由自取。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毒品是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毒瘤,从事任何与毒品有关的活动(制作、运输、吸食等)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