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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0

诈骗他人钱财获刑十五年

作者:孔尧 时间:2016-04-20 阅读:184


   本报讯(通讯员 孔尧)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一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自199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其超市需要资金周转、同其兄弟张某丁一道承建学校工程、工路工程缺少资金、同其姑子马某以合伙修建精神病医院、同他人合伙运输煤炭等虚假事由,许以并支付高利息回报的方式,骗取受害人安某某等82人人民币共计2342.94万元。
  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诈骗他人钱财人民币2342.9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但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属自首。综合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及认罪态度,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天上不会掉馅饼,在金钱面前要抵挡住诱惑,不要因为贪图一时的利益而掉入不法分子的陷阱当中,得不偿失。贪图钱财,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害人终害己,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