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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检察院监督立案 一销售假冒碘盐罪犯伏法

作者:赵庆龙 时间:2016-04-25 阅读:181


   本报讯(通讯员 赵庆龙) 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走访调查工作中,县检察院干警获知:盐仓镇人凃某某涉嫌销售假冒“碧源牌”加碘精制盐12.6吨,公安机关以凃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但金额达不到5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而未立案。
  检察干警在认真查阅卷宗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后,认为该案中凃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罪系危险犯罪,没有金额标准,只要所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即构成此罪,遂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经贵州省盐产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凃某某所售盐碘指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和GB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技术要求,即该批盐为非碘盐。
  查明案件事实后,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凃某某,县检察院对凃某某作出批捕决定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月,经公开审理,人民法院以凃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根据相关规定,贵州省属于自然环境缺碘地区,若长期食用非碘盐会造成人体发生碘缺乏病,在贵州省内销售的食用盐必须符合国家食用盐《GB5461-200》的加碘标准,以非碘盐充当碘盐销售属于违反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