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
作者:孔尧 时间:2016-05-04 阅读:169
本报讯(通讯员 孔尧)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某履行赡养义务,每月给付原告邓某某赡养费15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母子关系。原告共生育七个子女,四个儿子三个女儿,除四子陈某帅外,其余六个子女均已结婚。原告及其丈夫现与四子陈某帅生活。原告现年老体弱,每月有几十元的养老金和养老地维持生活。其余的承包地分均给几个儿子耕种。被告现在大湾上班。近年来,原告与被告及其妻子郭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后而产生矛盾,原告便将被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近六年来的种粮补贴系原告领取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履行赡养义务。现原告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被告作为原告的亲生儿子,理应履行赡养义务。考虑到原告生活在农村,开销不太大,除了有部分养老地耕种外,每月还有几十元的养老金,又有其他六个子女参与赡养,生活不是太困难,故酌情由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50元为宜。被告辩称的“原告对其不公,其种粮补贴款被原告取了使用,原告还叫亲戚来打被告及妻子一顿”不能成为被告不尽赡养义务的理由,因此,对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