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 见义勇为协会奖励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5-06 阅读:178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全县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鼓励公民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自然灾害作斗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州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公民表彰奖励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宗旨、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在威宁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见义勇为表现突出的本县公民、县外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在县外见义勇为表现突出的威宁自治县公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行为:
(一)公民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或设法救援,使之免遭或减轻危害,事迹突出的,但不包括职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二)负有特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期间,遇到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事迹突出的。
(三)公民抓获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扭送政法机关、保卫部门;协助政法机关、保卫部门抓获犯罪嫌疑人;向政法机关、保卫部门举报重大案件线索,使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及时被抓获,事迹突出的。
第四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见义勇为奖励的申报及认定
(一)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乡(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或有关部门将见义勇为公民的事迹材料,报乡(镇)见义勇为工作站,经核实报请乡(镇)综治办初审后,向本会申报。或由乡(镇)综治办提请乡(镇)见义勇为工作站核实后,初审上报本会。
(二)乡(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或有关部门接到公民提出确认本人或他人的见义勇行为的要求后,提请乡(镇)见义勇为工作站进行调查核实,确属见义勇为的,依前条规定向本会申报。
(三)本会会员大会
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如果需要以县人民政府(或县综治委)名义表彰的,则由本会报县综治办审核后,再报县人民政府(或县综治委)审批,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
(四)需要召开威宁自治县见义勇为表彰大会,由本会向县综治委申报。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事迹特别突出,有特殊贡献的,给予3万元(含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奖金,并报县综治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给予1万元(含1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奖金,并报县综治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三)见义勇为有较大贡献的,给予5千元(含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奖金,并报县综治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四)见义勇为有一定贡献的,给予1千元(含1千元)以上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奖金,并报县综治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五)奖金一律发给见义勇为本人,如本人已光荣牺牲的,奖金由其直系亲属签领,无直系亲属的,由与其生前有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签领;
(六)奖金为一次性发给,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生活确有困难时,可酌情给予经济补助;
(七)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在校学习有经济困难时,酌情给予补助;
(八)见义勇为人员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下岗失业导致生活困难时可给予必要的经济帮助。
第七条 奖励形式:本会采取定期表彰奖励,一般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对有特殊功绩,社会影响大的见义勇为者,本会也可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会员大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十二月五日起实行。
威宁自治县见义勇为协会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