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6-05-06

死刑犯获减刑出狱抢劫他人财物再入狱

作者:孔尧 时间:2016-05-06 阅读:231


   本报讯(通讯员 孔尧)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桩抢劫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00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因抢劫罪被云南省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后在云南省曲靖市第四监狱服刑获减刑7次于2015年2月12日刑满释放。
  2015年9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摩托车在102省道迤那镇新政府门口往威宁方向200米处,将骑摩托车途经此地的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叫停后,以借手机拨打电话为借口将周某某的手机骗得后,便当场使用语言威胁和实施暴力行为,将周某某的一部金立手机抢走。周某某随即呼救,驾车从此经过的夏某听到呼救声后,停车询问得知发生抢劫遂报警,接到报警的迤那镇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并带领被害人沿路追赶,追至观风海镇野鸡坪往威宁县城方向约400米处将李某抓获。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走的手机价格人民币189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语言威胁和实施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人李勇系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