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两肋插刀”误伤他人,哥们“义气”换来巨额“回报”
作者:法院办 时间:2012-07-26 阅读:346
本报讯 近日,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80后”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两名“90后”被告人马某、陈某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1年10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马某、陈某正在会展中心旁的回味圆烙锅城吃夜食,张某接到朋友的电话,这位朋友说,自己的朋友在红太阳超市被人打了,请张某赶去帮忙。张某立即邀约马某、陈某搭乘出租车前往红太阳超市,在超市右侧的巷道里与在超市楼上开旅社的被害人石某相遇,张某误认为他就是要找的人,便抓住其责问。石某回答问题时与张某发生冲突,马某持刀、张某、陈某施以拳脚将石某砍打,致石某左肘部、左肩胛部受伤。石某伤后住院治疗16天,用去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36467.64元,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左肘部损伤程度属重伤,左肩胛部为轻微伤。马某、陈某分别于2011年10月15日和12月4日归案,张某外逃至上海,同年12月22日在其二哥陪同下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长寿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陈某被捕后,其亲属就赔偿问题与被害人石某达成协议,已赔偿石某人民币7.8万元。庭审后,张某、马某亲属与石某达成各赔偿其5万元人民币的协议,并当场兑现。被害人石某撤回对被告人张某、马某的民事诉讼,并对三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马某、陈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张某应朋友之邀、又邀约马某、陈某误伤被害人石某,系本案主犯;鉴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马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陈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且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亲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对三人可酌情处罚,故依法作出 (法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