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水工盗卖水票获利 店主访客户发现被盗
作者:周远松 时间:2012-08-10 阅读:284
本报讯 日前,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王兴等人盗窃财物案,判处被告人王兴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鲍金华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九千元;判处朱正平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兴、鲍金华、朱正平均系沈成明经营的威宁县岩竹山泉经营部送水工。2010年9月的一天晚上,王兴提出盗窃经营部的水票卖给客户的主意,鲍金华、朱正平一拍即合。后三被告偷配了店铺卷帘门锁和存放水票的柜子的钥匙,从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多次盗窃岩竹山泉经营部水票累计一万多张,三人平分后均以10元一张卖给他人。王兴、朱正平各卖得15000元,鲍金华卖得约30000元。2011年8月,沈成明对其经营的水业一直亏损心生疑虑,通过走访客户发现朱正平有作案嫌疑,遂对其询问,朱正平当即交代了三人合伙盗卖水票的犯罪事实,后于今年1月7日在 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朱正平退给沈成明水票1000余张,鲍金华家属赔偿沈成明损失2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兴、鲍金华、朱正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鲍金华、朱正平积极参与,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正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同伙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金华亲属积极赔偿部分损失,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周远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