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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1

草海工商分局成功调解一货车质量争议

作者:工商局 时间:2012-03-01 阅读:361


  本报讯 2月27日,威宁消协草海工商分会接到消费者兰某投诉,称其于2012年2月14日在某商贸汽车城以2.9万元的价格购进某品牌双排座货车一辆, 在2月20日由六盘水市返回我县的途中发动机熄火无法重启,车辆行程共计298公里。后经该商贸汽车城维修服务站判断为“发动机汽门顶杆断裂”,兰某要求更换同厂同型号发动机,但商贸汽车城不同意。
  消协草海片区分会马上组织人员介入调查,被投诉方出具了该车辆厂方责任鉴定说明,称事故为“燃油所致”,即消费者在购置新车后使用燃油不合标准,鉴于此,双方在责任认定上发生争议。由于车辆发动机号码具有唯一性,送检成本过大,更换难度大,双方均无力承担。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某商贸汽车城限期免费为消费者兰某修理发动机,并负责更换配件等费用,发动机维修好交付消费者兰某使用。 (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