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
作者: 时间:2012-08-21 阅读:199
(200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根据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平等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为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本条例所称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