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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1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办学行为 取缔违法违规办学机构的通告

作者: 时间:2012-08-21 阅读:244


  为进一步整顿我县办学秩序,规范办学行为,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取缔违法违规办学(园、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依法审批和管理民办教育机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取缔违法违规办学机构。民办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公安、工商及城市管理部门分别给予相应处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其审批范围招收学员的;
  (三)利用危房作校舍(教学用房)或者教育设施不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章),办学机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五)擅自在居民区内自有住宅或租用住宅举办各类非法办学机构的;
  (六)在职教师举办非法补习班的;
  二、民办教育机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有下列行为的,由教育、工商、城市管理部门分别依法给予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责任。
  (一)凡未持有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学机构(园、班),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
  (二)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学机构(园、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
  (三)擅自在街道、路边等影响县容的地方张贴小广告,摆摊设点招生,设置各种招生条幅及散发招生宣传单的。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