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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4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干扰工程建设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作者: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2-08-24 阅读:273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干扰工程建设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近期以来,我县工程建设领域中强揽工程、漫天要价、阻工闹事、敲诈勒索等现象突出,严重干扰了我县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威宁的投资发展形象。为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不正常现象,坚决依法打击干扰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的平稳快速推进,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等市场基本准则,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包强揽项目工程、非法垄断运输、哄抬价格。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为发泄不满情绪或实现个人无理要求,聚众阻工堵路,扰乱工程建设秩序。违者,将视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向投资、勘察、施工等单位收取“地盘费”、“管理费”、“保护费”、“开工费”等费用。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群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违反规定参与(包括教唆、提供帮助等间接参与)上述违法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从严从重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五、县内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的企业参与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一律吊销相关执照,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该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六、项目包保联系单位,项目所在乡镇包保联系人员知情不报、包庇纵容、督查包保不力造成项目经济损失或推进迟缓的,一经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查实,将严肃追究责任。
  七、欢迎和鼓励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及社会公众举报干扰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提供的线索,有关单位将认真调查处理,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八、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举报、报警电话:0857—6225110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4日